(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 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 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名,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第五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硕士学位
第六条 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校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博士学位
第十条 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国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及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复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又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单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 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的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 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 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学生因故要求休学,由本人向学管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管部同意,汇同教务处报学院审批。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休学时,需交验县以上医院证明,其它原因申请休学须详细叙述理由,家长签名并交验必要的证明,休学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在校申请休学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参照第三章第九条执行)。
第二十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一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节退学
第二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管部上报,院长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
第五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月良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三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三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四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院备案。
第四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院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五十三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五十四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五十五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收研究生坚持按需招生、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三条招生类别为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两种。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研招办负责组织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各院(系)协助研招办实施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二)审定学校年度研究生招生政策、规定;
(三)审定研究生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四)审定招生计划的分配方案;
(五)审定复试工作办法;
(六)审定录取名单。
第六条研招办职责是:
(一)执行研究生招生政策和规定;
(二)组织编制招生计划和招生专业目录;
(三)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四)组织初试、复试、录取工作;
(五)组织新生入学报到、资格审查工作;
(六)做好各类文档的整理、上报及存档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职责是:
(一)拟订本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专业目录。
(二)推荐年度导师人选及招生人数。
(三)协助研招办做好研究生招生宣传等工作。
第三章生源条件
第八条报考我校研究生,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两年或两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为研究生当年9月1日,下同),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当年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四)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的体检要求。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目录编制
第九条结合本校各学科专业实际情况,研招办拟定各学科的招生计划,经招生领导工作小组通过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研招办负责招生专业目录编制的组织工作,各院(系)确定本学科专业入学考试中业务课考试科目,列明参考书目。
第五章初试、复试与录取
第十一条初试中的业务课考试科目由我校组织命题与阅卷。
第十二条复试工作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保证质量、科学选拔、择优录取”原则,对考生全面考查。复试办法根据当年教育部对复试工作的指导意见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依据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并结合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研招办根据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录取名单,向考生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五条未录取考生的试卷和有关材料,由研究生处保存一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编制招生计划
1、各院(系)每年6月份编制本学科年度招生计划。
2、研招办汇总各院系年度招生计划,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和省主管部门审核。
二、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1、招生专业目录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应按照省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编制招生专业目录,及时、完整、准确地上传至招生网站。
2、向有关单位发放招生专业目录,并利用各种渠道加大研究生招生宣传力度,努力扩大招生生源。
3、招生学科专业和考试科目在公布后不得变动。
三、报名
1、研招办应做好报名前的招生宣传工作,及时发布招生信息,解答考生咨询。
2、考生应在每年10月份登陆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提交报名信息,并获取网上报名号,每年11月份进行现场确认。
3、研招办对报考我校的网报信息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发放准考证。
四、命题原则及组织工作
命题原则及组织工作的具体要求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管理规定》执行。
五、初试与评卷
1.在考试期间,研招办负责处理考试过程中出现的试卷及违纪等问题。
2、考试结束后,研招办接收各考点寄来的试卷,登记试卷份数、记录缺考和违纪情况。考生答卷在考生成绩公布前属秘密级材料。
3、自命题科目的评卷,一般以原命题小组为基础组成评卷小组进行评阅。评卷工作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试卷雷同、笔迹前后不一等,要进行详细记载,报研招办处理。
六、复试工作
复试工作详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招收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
七、政审
1、复试名单确定后,研招办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审查其政治情况。政审工作主要采取函调方式,函调的证明信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所在单位政治工作(或人事)部门加盖印章。
2、政审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工作学习态度、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等方面。
八、录取
1、研招办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考生入学考试的成绩(含初试和复试)并结合其平时学习成绩和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以及身体健康状况,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拟定录取名单。
2、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的考生录取前,研招办与用人单位、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及自筹经费的考生之间签定相关协议。
3、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研究生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上述问题使招生单位无法调起考生档案,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被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九、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自命题工作管理办法
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是研究生招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规范自命题工作,保证命题质量,保障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确保研究生招生选拔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科学性原则。遵循高层次专门人才和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规律,积极运用教育评价与教育考试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突出考生基本素质、一般能力和学科基本素养考查,着力提高考试有效性。
2.规范性原则。强化自命题工作管理,做到组织健全、制度完善、程序合理、操作严格,确保自命题工作质量。
3.安全性原则。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将安全保密措施和要求贯彻到自命题工作的每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将安全保密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一个职能岗位,确保自命题工作安全。
二、组织工作
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自命题工作的领导机构,全面负责研究生招生自命题工作,统筹协调自命题工作的各项任务。研究生处是自命题工作的组织单位,负责自命题工作的具体实施。相关学院是自命题工作的任务主体,按照研究生处有关要求做好自命题工作的各项任务。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助配合研究生处,做好学校自命题工作。
三、具体要求
1、命题人员。各科目成立2-3人的命题小组,命题小组应由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并且近期担任教学工作的人员组成。命题人员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或相当职称,其中命题组长应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每位命题人员只能参加一门考试科目的命题工作,并应熟悉和掌握研究生命题工作的相关要求。
2、命题科目。命题科目与招生专业目录中所公布的考试科目一致,招生专业目录中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考试科目。
3、命题原则。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是选拔性考试,应根据考试大纲(考试内容范围说明)和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参考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进行命题。试题要有一定的区分度,难易程度要适当。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优秀本科毕业生能取得优良成绩。命题应避免出现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并不得有政治错误。
4、内容规定
(1)初试考试科目均采用笔试形式。
(2)命题时必须在试卷上注明总分值及考试时间,在每道题的题首注明该道题的分值,以便考生答题和评卷人评分。命题时,要考虑考点的组考条件,尽量避免某些特殊要求,若需考生使用计算器,须在准考证上加以注明,否则视为不需使用计算器。
(3)考试范围确定。考试内容应结合大学本科和硕士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以进入研究生学习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为考查重点,突出考查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各考试科目应涵盖三门以上本科主干专业基础课程。
(4)试卷结构设计。按照学科专业特点,合理设计题型、题量和难度,保证择优选拔所需要的区分度,每科考试时间为3小时,试题由命题教师试答,一般应使本学科专业的优秀本科毕业生获得优良成绩,试卷难度应保持基本稳定。试题的题量以能够使优秀考生全部答完并有一定的检查时间为宜。
(5)试题表述。题意要清晰明确,文字要准确简练,导语要明确,措词要确切,避免考生误解。试题应写明答题要求,按流水号顺序编排,每道题的分值应注明。必要的原始数据、图表和资料,须在试题中提供。
(6)试卷审核。试卷审核包括内容审核和形式审查。内容审核由科目命题组组长负责,对试卷内容的政治性、正确性、规范性和试卷结构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形式审查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专人负责,重点核对科目名称及代码,核对题号、小题分和总分。审核完后密封,在密封处签写组长及审题人员的姓名。
(7)相近学科、专业的试题水平要尽量取得一致。
(8)每科试卷包括结构完全相同的正题和副题两套。一份为使用卷,一份为备用卷,并标注A、B字样,使用卷的选用由研究生处负责人随机抽取。两份试卷的要求:内容、深度、广度、题型须相当,但试题内容不得重复,同一试题不能通过变更题号或改变数据出现在两份试卷中。每套试卷满分为150分。
(9)命题同时要确定试题的答案及评分参考。试题应与答案、评分参考分开封装,在试题袋信封面上注明“招生专业、XX课试题” 或“xx课答案和评分参考”,并在密封处签写本人姓名。封装答案及评分参考的信封面上除了注明“招生专业、xx课试题”或“xx课答案和评分参考”外,还应注明启封时间。命题人员必须对所负责命题的试题进行反复核对校验,防止差错。
5、格式规定
(1)试题的课程名称必须与招生简章上的考试课程名称严格一致。
(2)试卷的标题栏下应注明“答案必须写在答题纸上,写在其它地方无效”的字样。
(3)图标、公式等要书写规范、工整,确保清晰可认。
(4)各试题之间不需留答题间隔,所有答案一律写在答题纸上。
(5)所有试题原件必须按照统一的格式,使用标准B5纸打印,以便统一制版印刷及装订存档。
四、制卷、封装和寄发
(一)制卷
1、选派保密意识强、政治素质高的正式在职人员担任制卷工作。印制试题要集中到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印制、封装,实行封闭管理,印题过程中,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印题人员不得携带和使用无线通信工具。试题专管人员和研招办工作人员均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不得擅自离开印题现场。现场的废题、废纸及蜡版均在印刷厂或复印室当场用碎纸机销毁,不得带出印题室。印刷用的胶片和PS版单独密封,存入保密室。
2、经审核无误的试题方可进行印制、封装。试题应当用60克或60克以上白色16开的书写纸打印、铅印或胶印,严禁手写。在试题的印制过程中要认真核查试题的内容、质量及份数,避免错印、漏印、印刷不清等现象。严格按照使用份数印制试卷。
3、制卷的全过程要有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人员监印、监装。
(二)封装
1、试卷采取一份一袋的办法封装。试卷袋(小信封)按照教育部规定标准印制,试卷按考试科目分别装入小信封内,核查无误后密封,信封封面应印制以下项目:考试科目代码、考试科目名称、考试时间、考生编号、考生姓名和报考单位。小信封内仅封装试卷、封条,不得装入答题纸和草稿纸等。
2、把同一考点的小信封捆扎装入邮包(大信封)。在邮包里附上装有《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考生情况汇总表》的小信封,供考点清点试卷用。在邮包(大信封)的封面注明“接收试卷地点xx通知亲启”以及“机密”“非收件人不得拆封”字样。
3、在封装过程中要有专人监督,认真核对,严防错装、漏装。封装好的试卷要按机要文件保管。
(三)寄发
1、研究生处在规定期间,将试题通过机要通信寄至有关考点,不得提前,也不可滞后。
2、将试卷送往机要局时,必须专人(2人以上)专车。
五、评卷
1、评卷方式。采取集中阅卷、封闭式管理方式。评卷小组必须在招生单位统一安排的场所,按规定的时间集中评卷,并按时完成评卷工作。评卷一般应分题到人,流水作业。
2、评卷教师的选派。选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遵守纪律,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卷工作,当年无直系亲属参加该专业考试的人员参加评卷。评卷人员要遵守评卷规则。
3、评卷程序。按照试评、制订评卷细则、评判、复查、登分、统计分析的程序进行。评卷小组随机抽取试卷按照答案及评分参考进行集体试评,经集体研究掌握统一尺度后形成评卷细则,评卷教师根据评卷细则进行评判。评卷记分数字要准确、清晰、工整,记分使用阿拉伯数字,只记得分,不记扣分。完全答题错误和未答题记“0”分。小题和大题得分如有小数,均保留一位小数,等分、合分准确。阅卷小组要组织专人进行复查,纠正错漏等现象,对复查后的试卷进行成绩核算、登录,对登录后的成绩,任何人不得改动。评卷工作结束后及时对本考试科目考生成绩进行统计分析,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自命题试卷分析表》,对试题的题量、题型、难易程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4、报告制度。评阅过程中遇有异常情况和疑难问题,应当及时报告评卷组长,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在评卷中,发现有异常情况,如雷同、笔迹前后不一、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者标记等,应当先评卷,同时进行详细记载,由组长召集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情况及时上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处理。
5、成绩公布。严格按照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规定向考生公布成绩。考生如对本人成绩存疑,可在规定时间内向研究生处申请复查。学校自命题由研究生处组织专人进行认真复查,其他科目由省考试院安排复查,复查过程中如发现漏判、成绩累计、登记错误的,由研究生处写出复查报告,连同试卷一并报省教育考试院,经确认后方可改动成绩。研究生处应及时将复查结果通知考生本人。
6、评卷工作纪律。评卷人员名单、评卷时间、地点、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生成绩(学校统一公布前)对外保密。评卷人员不得向外公布评卷情况,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和成绩,不得查阅考生成绩,不得将试卷带出阅卷室,不得翻阅他人评阅或复查的试卷。非评卷人员不得进入评卷室。所有答卷均应密封评卷,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答卷。
六、试卷安全保密
试卷安全保密涉及试题命制、审核、印刷、装订、封装、分发、移交、保管、试卷整理和评阅等环节,严格选派能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认真负责且当年无直系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生的人员。所有涉密人员均须进行政策、纪律和保密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明确安全保密责任和义务后方能上岗。未经培训合格者不得上岗。
1、自命题密级。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至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考生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在成绩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2、确保保密室的相关设备在使用期间一直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3、命题环节的保密。
(1)命题工作原则上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专用计算机上完成,试题打印由命题小组人员完成。命题人员不得保留试题副本;命题结束后立即销毁与试题有关的草稿纸(含电子文本)等材料;严禁在公用计算机或服务器上进行命题工作;不得将试题以电子邮件等方式通过互联网传递。绝对不允许命题小组以外人员有机会获得试题内容。
(2)命题人员的身份对外保密,不得参加任何有关研究生入学考试的补习、辅导活动,不得向任何人透露或暗示试题的内容和命题工作情况,不得接受有关考试内容方面的咨询。
(3)有亲属报考本单位硕士研究生的人员不得参加其亲属所报考专业各科试题的命题和审题工作(包括复试)。
凡有违反以上各条的人员,三年之内不得参加命题工作。对于违纪、违法者按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处理。
4、试卷和答卷交接、保管环节的保密。试卷、答卷由专人保管,交接环节要做到手续严密、无误,各环节交接过程均有文字记录。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严格存放在保密室中的保险柜,单独存放,按机要文件妥善保管。答案和评分参考在评卷前严禁拆封。
5、建立健全安全保密责任制。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保密责任制度,严守国家秘密。按照《教育部、中宣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的通知》(教考试[2004]2号)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保密工作责任制,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有自命题安全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组长为第一责任人。所有涉密人员都要签订保密责任书。
6.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一旦发生试题泄密、丢失或试卷错装、错寄事件的,立即上报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影响范围,就地查处。发现较多数量错寄试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程序安排考生到指定报考点补考,不再采用补寄试题的办法。
7.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于泄密或丢失试题、试卷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录取的研究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研究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事假不超过半个月,病假不超过1个月。逾期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相关证明,经研究生处批准执行。未请假或请假逾期未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
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申请入学,由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在籍研究生应按规定时间返校,持本人研究生证到培养办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每天以旷课4学时计,下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 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研究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和相关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习档案。
第八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的考核以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60分为合格,取得相应学分,其他培养环节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完成即取得相应学分。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第九条研究生旷考以零分记。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考,须考前提交“缓考申请表”,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方可缓考。每门课程只允许申请一次缓考。考试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缓考不合格直接重修。
第十条一门课程不合格,可在下学期初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须重修;两门课程不合格必须重修。若下一届未开该课程,经导师和研究生处同意,选择与该课程内容相近的课程重修。补考、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按合格分数登记。
第十一条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和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请假制度(试行)》执行。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课堂抽查2次及以上均不到课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平时成绩记零分。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转专业和转学者,可以在每学年开学前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转专业与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转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和导师同意,经接收导师和院(系)考核通过,证明具有培养基础,拟定初步培养计划,报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审批;
(二)转学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和导师提出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接受单位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并备案;
(三)外单位要求转入我校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及所在单位向我校提出申请,并通过有关院(系)和专业导师严格考核合格后,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同意,报省教育厅审批,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七条研究生因下列情形之一,由本人申请(附相关证明),导师同意,研究生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可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病假时间超过三个月者;
(二)经批准短期出国者;
(三)申请创业者;
(四)其他特殊原因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第十八条休学以一学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在校研究生因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条休学研究生需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按校医院的规定就诊、报销)。在休学期内发生的任何经济、法律、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责任概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由研究生处进行复查,合格者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复学,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它院校;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六章退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二)一学期有三门课不合格,累计五门课不合格者;
(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者;
(四)中期考核不合格且经讨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
(五)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
(七)因病经动员休学而不休学,且在1年内缺、旷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校历为准)者;
(八)五年内未完成学业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劝告无效者;
第二十四条对研究生进行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决定。对决定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如无法直接送达,采用公告方式,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六条退学的研究生,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离校手续。从退学决定书时间开始,不再享受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退学的研究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
第七章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八条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为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二十九条硕士研究生取得学籍时间达到两年,完成培养计划的全部内容,成绩优异,完成学位论文,可申请提前毕业。需提前毕业的研究生,于每年四月份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提前毕业审批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后,可以进行学位论文送审和答辩。论文答辩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方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条研究生一般不得延长学习年限。若未能如期完成论文答辩或科学上有重大研究课题而需要延长学习时间者,由本人或导师提出书面申请,经研究生处同意,报主管校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学习期限,每次不超过1学年,最多不得超过2次。未如期完成论文答辩者延长期间不发放相关津贴。
第八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的规定内容,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不受理补考、重修或补作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十三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习不满一年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习证明。开除学籍者,不发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三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予以注销、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一律不予补发或换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
第九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经评选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研究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入学后,不得改变定向、委托的单位。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若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定向、委托单位的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为优化和规范研究生培养过程,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提前毕业的条件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除具备按期毕业条件外,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提前修满培养方案所规定全部课程的学分,课程成绩平均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
2、通过英语六级或其他语种达到相应水平。
3、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和中期考核、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等其它环节的学习及研究任务,且在读期间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4、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科研成果较突出。须在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报或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正式发表2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获得一项市厅级及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等创新性成果(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5、申请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一律匿名外审,评审结果符合《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实施办法》规定的情况A;同时学位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评定,成绩在85分以上。
6、跨专业报考的考生、同等学力考生、非全日制本科的研究生不得申请提前毕业。
二、申请提前毕业的程序
1、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须在每年毕业答辩资格审查前提交提前毕业的全部材料,过期不予受理。
2、申请人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申请提前毕业审批表》,附课程学习成绩单、在读期间已发表的论文或其他科研成果、拟送审的学位论文等相关材料。
3、研究生导师和院(系)负责人审查并签署意见。
4、研究生处审批通过后,准许申请者进入学位论文匿名外审、答辩环节。
5、答辩通过后准许提前毕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为严肃校规校纪,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二、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本校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学习等相关培养环节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其他活动,一律按照本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三、研究生请假分为以下三类:
1、请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
2、请事假,有重要事情确需本人直接处理,方可准假。
3、因公事派遣(国内外交流访学、毕业生实习见习、学术研讨会、社会调查实践等)不能参加规定活动的请假。
四、请假程序
1、请假人须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请假单”,报院(系)和培养办备案。
2、请假3天以内的由导师批准;3天以上1周以内的由导师签署意见,院(系)批准;1周以上的由导师签署意见,院(系)审核,培养办批准。
3、假满后必须及时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其他
1、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伪造事由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学生未经请假擅自离校按旷课处理,期间所发生的任何事件,学校概不负责。
3、因病请假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关于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
为保证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制订培养方案的总体原则
1、总体要求:遵循研究生教育培养规律,以科学发展、技术进步和社会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我校在汽车产业和区域经济中的特色与优势,制订出符合我校研究生教育指导思想、总体培养目标和具有鲜明特色与优势的培养方案。
研究生教育指导思想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秉承“工程教育回归工程”的办学理念,突出校企共建学科特色,发挥立足于汽车产业的优势,培养研究生工程实践能力、应用能力、创新能力。
总体培养目标是:立足汽车行业优势,依托校企共建学科工程背景,培养和造就综合素质高,工程创新能力强,满足汽车产业和区域经济需求,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应用和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培养特色与优势是:依托汽车产业和区域经济需求,围绕“汽车产业链”,培养从事汽车产业链各环节的高级工程应用性人才。
2、基本原则:依据“培养创新性、个性发展性、工程应用性”的人才定位模式,按照一级学科制定培养方案。方案注重学科基础课程设置,大力开展工程前沿性讲座,进行创新能力的培育;合理规划学科研究方向,设置覆盖多学科交叉选修课,促进研究生个性发展;倡导工程应用型课程设置,增强工程应用能力的培养。
3、内容要求:学科培养方案应包括培养目标、研究方向、学习年限、课程及学分设置、中期考核、学位论文与科学研究等,各项内容应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二、培养方案的具体要求
1、培养目标:按照各学科自身特点,依据学校总体培养目标制定,字数在150字以内。
2、研究方向:设置不少于4个,提倡跨学科设置。研究方向应有学术带头人和结构较合理的学术梯队;有较好的科研基础和科研成果;能开出本研究方向的主要课程和相关课程;有培养研究生需要的图书资料、实验设备及其他条件。
3、学习年限:3年。第一年以课程学习为主,第二年、第三年以学位论文为主。
4、课程分类:分为学位课和非学位课。学位课包括学位公共课、学科通开课、学位专业课;非学位课是指专业选修课。学位公共课由研究生处统一安排;其他课程由各学科依据培养方案基本原则进行设置,课程教学方式视课程性质采用讲授、讲座、讨论、实践等形式。跨学科或同等学力研究生必须补修本学科本科课程,原则上不少于2门。所有课程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课程编码原则》进行课程编码。
5、课程设置与学分要求:研究生培养实行学分制。总学分由各学科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目标确定,不少于33学分。其中学位课程不少于24学分,包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2学分,自然辩证法概论1学分,英语(视听说、读写译)5学分,数学4学分,学科通开课不少于6学分,学位专业课不少于6学分。非学位课程即专业选修课不少于6学分,教学研究环节3学分。补修本科生课程成绩必须合格但不计学分。
自然辩证法、英语、数学每学分对应多学时,其他每学分16学时。学位课程考试70分以上,非学位课程考试或考查60分以上取得学分。
6、教学研究环节内容有:参加校内外学术活动5次以上,本人作学术报告1次以上,给予1学分;研究生“三助”工作或是其他形式的实践活动,考查合格后给予1学分;在学习期间阅读的主要专业文献不少于2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1/3,并提交一篇至少3000字的文献综述,导师给出评阅成绩,合格给予1学分。
7、中期考核: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课程学习、科研和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考查,考核工作在第四学期完成。
8、学位论文与科学研究:必须具有科学性、学术性、创新性,应与工程应用型科研项目相结合,达到本学科培养目标的要求。
硕士研究生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开题报告应在第三学期完成。
课题检查是对学位论文课题研究进展所进行的中期检查,在第五学期完成,导师对硕士研究生能否如期毕业提出意见。
申请硕士学位前要求,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并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名义在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报或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至少公开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
9、培养方式:注重培养和发挥硕士研究生的主动性、自觉性,课程阶段提倡教师采用案例式、启发式、研讨式的教学方式,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学术活动及实习、实践工作。利用校企共建学科优势,聘请校外专家为我校的硕士生导师,在培养过程中建立合作导师制度,由校外导师单独指导或联合指导研究生。研究生要在建立的“武汉—襄阳—十堰研究生创新基地”完成课题研究,鼓励选用来自于工程实际和生产一线的课题。积极培养研究生的国际化视野。
三、其他要求
1、各院(系)要高度重视培养方案的制定工作,在充分发动的基础上,调动全体教师参与培养方案制定。培养方案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后报研究生处审核,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2、培养方案一经批准,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为发挥导师与研究生的积极性,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我校研究生选导工作实行双向选择。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双向选择的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师生,不得建立直接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2、双向选择、互相认可。导师与研究生确定指导关系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3、每位导师每届的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名。
二、双向选择的工作程序
1、为便于了解导师基本情况,已聘任的研究生导师在每年3月中旬之前更新研究生处网上个人简况、联络方式及其它信息。
2、双向选择时间安排在考生复试合格、取得拟录取资格后的两天内进行。
3、研究生根据本人意愿等情况,按学科选择两名导师,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与导师双向选择申请表》,并与所选择导师联系。
4、培养办按照导师的在研项目和任职资格(职称)年限等对导师排序。按序组织导师根据学生志愿和特点选择学生。
5、第一轮选择完成后,双向选择没有确定的导师和学生将在入学报到时进入第二轮互选。选择程序同上。
6、培养办根据选择结果,确定研究生与导师的对应名单并公示。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个人培养计划是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文件,是培养过程各环节的具体安排和要求。个人培养计划是按照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根据其研究内容,并结合每个研究生的情况和特点,在选定研究方向上拟定培养的具体进程和安排。
一、个人培养计划的内容
1、课程学习计划:依据本学科培养方案选定学位公共课、学科通开课、学位专业课、专业选修课和必修环节。
2、实践活动计划:拟定参加教学、社会实践等时间安排、任务要求及考核方式。
3、学术活动计划:拟定参加学术活动的具体时间。
4、文献阅读计划:拟定阅读文献名称及版本,确定具体阅读时间。
5、学位论文计划:拟定学位论文开题计划和学位论文进展计划,确定各阶段的完成日期。
二、个人培养计划的制定
1、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中的课程学习计划。
2、研究生登陆“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填写“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计划部分,打印的“个人培养计划”导师签字后,交培养办备案。
3、个人培养计划中课程安排一旦确定就应认真遵照执行,原则上不予更改。若予以改动,经个人申请,导师同意,培养办审核批准后,填写我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修改培养计划申请表》。
4、个人培养计划中的其他阶段计划根据具体进程逐步完成。学位论文计划应在开题报告完成后填写并上交,实践活动计划、学术活动计划、文献阅读计划应在中期考核前填写并上交。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工作,建立和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研究生处全面负责研究生教学与培养管理。各院(系)应配合做好研究生教学工作。
第二章任课教师
第三条研究生任课教师应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等方面做到为人师表;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且有2年以上本科教学经历;有一定的科学研究水平。
第四条任课教师由研究生处与院(系)共同协商聘任。首次担任者应试讲。
第五条不允许中途调整任课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任课教师,该教师必须提前向院(系)提出申请,院(系)同意后将更换任课教师的书面申请提交到研究生处审批。
第六条任课教师须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如实填写课程及个人信息。任课教师应注意了解研究生、同行和督学对讲课的评价和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第三章课程建设
第七条课程名称。课程名称在培养方案、教学大纲、选课系统及成绩单中应完全一致,并有固定的课程编号。
第八条教学大纲。培养方案中所设置的课程都需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应按照“研究生课程教学大纲编写规格要求”编写与修订,经所在院(系)讨论通过,交培养办备案,其执行情况接受学校检查。
第九条授课计划。任课教师在新学期开学前应提交《研究生授课计划表》,院(系)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培养办备案。
第十条教材及讲义。所有的研究生课程原则上应有相应的教材,可以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也可以是最新文献资料选编的纸质或电子版讲义。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适应我校研究生培养目标的教材。
第四章课程安排
第十一条排课。每学期末院(系)将《研究生排课计划单》填写完成后交培养办,排课后的课表发给院(系)和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及时核对课表,如有特殊情况与培养办协商调整。
第十二条调、停课。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表上课,不得随意调、停课。特殊情况确需调停、课的,应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原则上每学期调、停课不得超过三次。
第五章课程教学
第十三条任课教师应全面透彻地领会教学大纲的内容和体系,并按其要求组织教学,可采用讲授、讨论、报告及讲座等方式,鼓励开展研讨式、启发式、自学指导式的课程教学。
第十四条任课教师在每学期授课期间,至少对本门课程的研究生到课情况抽查2次。抽查可采用点名、临时测验等方式进行。
第六章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
第十五条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学位课程必须考试;非学位课程可考试或考查。
第十六条考试课程采取A、B卷形式命题,考前报培养办备案。考查可采取研究报告、实验报告、调查报告、文献综述等形式。
第十七条考试课程的考核由培养办组织实施和巡查,考查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实施。缺课超过该课程的1/3课时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八条所有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平时成绩原则上占20%,期末成绩原则上占80%,任课教师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做适当调整。学位课达70分为合格,其他课程达60分为合格。课堂抽查2次及以上均不到课而又无正当理由者,平时成绩记零分。阅卷教师要掌握好评分标准,防止偏宽或偏严。
第十九条学期初安排补考、缓考一次,补考、重修通过的课程成绩一律按合格分数登记,缓考成绩按实际得分登记。旷考按零分记。
第二十条考核结束两周内任课教师应在网上录入学生考核成绩,并打印“成绩登记表”交培养办。
第七章教学检查与教学档案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处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组织进行教学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各院(系)配合做好教学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处收集和整理开设课程的教学档案材料,包括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授课计划、课件讲义等,任课教师应给予积极配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考试是检查教学效果,促进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环节。为规范考试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安排
课程考试由培养办统一安排。
二、考场规则
1、考生凭研究生证在正式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入场后按考场规定就座,并将研究生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以备检查。
2、考试开始后,迟到15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后30分钟内不得退场。
3、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已批准开卷考试的课程除外。
4、考场内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或协同作弊行为,一经发现,监考教师有权立即停止其考试,并责令当事人在有关证物上签字(如当事人拒签,至少两位监考教师签字有效),做好考场记录,令其退出考场。培养办在考后一天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5、学生参加考试时,必须听从监考教师的安排,严格遵守考场规则。
三、监考规则
1、每个考场必须安排两名及以上教师监考。
2、监考人员须提前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
3、发卷前,监考人员须宣读考场规则,并认真检查考生是否对号入座及证件是否与本人相符后方可发卷。
4、监考教师不得宣读考题、解释题意。
5、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考试时间,按时发、收卷,不得随意延长时间。
6、考试完毕,监考教师认真填写考场记录,根据实到考试人数,点清试卷份数,并上交培养办。
7、监考教师须认真执行考场规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报、看书、谈话或做其它工作,不准擅自离开考场。监考教师玩忽职守,无视或包庇作弊者,按教学事故处理。
四、试卷查阅
学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在成绩公示三天内,可以申请复核成绩。由学生向培养办提交《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复查试卷申请表》,培养办组织有关人员对有异议的试卷进行复核和处理。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为规范研究生教育工作,本着客观均衡、简单有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规定
1、研究生教学、论文指导工作量由各院(系)统计、计算,研究生处核实,人事处核定。
2、教师每学期承担硕士研究生课程一般不能超过2门。
3、教师的基本工作职责包括备课、编写教案或讲义、编制授课计划、批阅作业、试卷命题及阅卷、考试监考、报送成绩等工作。
4、由于指导教师或研究生本人原因导致研究生延期毕业者,延期阶段减少50%论文指导工作量;导师指导研究生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者,减少70%或不计指导工作量。
5、导师指定的不在培养计划中的课程不计教学工作量。
二、研究生教学工作量的统计范围
1、研究生授课计划规定的教学工作;
2、课程考核工作;
3、指导研究生课程学习和学位论文工作;
三、授课工作量
计算公式:G=a*b*c*d*e
G为一名教师教授一门课程的标准教学工作量;
a为计划授课学时;
b为课程系数,学位课为2.5,选修课为2,实验课授课为1.5,实验课授课准备为1;
c人数系数c=1+(学生人数-35)/100,学生人数<35时,c=1,学生人数≤5人时,c=0.8;
d新开课系数新开课d=1.2,曾开课d=1;
e开课班次e=0.9+0.1*开课班数;
四、考核工作量
课程命题与阅卷的工作量,考试为4学时,考查为2学时,监考一场给予2学时工作量。
五、导师指导研究生工作量
导师指导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按照1名研究生一年级20学时、二年级50学时、三年级90学时计算。
所指导的学位论文获得校级或省级优秀论文的导师,指导该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量在研三工作量基础上追加20%或50%,不重复计算。
六、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开题报告是是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的重要开端,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开题报告的原则
1、一般应在完成个人培养计划的课程学习后进行开题报告。
2、学位论文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充分结合导师的研究方向和研究生自身基础。提倡结合科研项目选题。
3、要充分考虑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以及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取得创造性成果的可能性。
二、开题报告的内容
1、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2、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3、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4、研究基础和条件;
5、主要研究内容;
6、研究的技术难点及拟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7、预期成果及可能的特色或创新之处;
8、进度安排;
9、经费预算及经费来源;
10、主要参考文献。
三、开题报告的要求
1、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准备和完成学位论文的开题报告。
2、开题报告书必须首先经导师审阅同意,字数应在5000字左右,用A4复印纸小四号宋体打印。
3、阅读的主要参考文献一般不少于20篇,其中外文文献不少于1/3以上,近五年内发表的文献不少于1/3,且必须有近二年内发表的文献。
四、开题报告的组织与管理
1、开题报告应于第三学期完成,并公开举行开题报告会。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培养进度确定。
2、院(系)成立开题报告评议组,由3位及以上本学科的硕士生导师组成。
3、研究生的导师必须参加开题报告会,因出国或其他原因不能回校的,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可指定他人代替出席。
4、开题报告评议组就论文选题意义、国内外学术动态的掌握程度、论文总体设计的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可行性、存在的主要不足等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评分表》。
5、开题报告平均成绩达70分为“通过”,70分以下为“不通过”。不通过者须在一个月内重做开题报告,第二次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处理。
6、《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书》应在开题报告会结束后一周内上传至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并交培养办存档。
7、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再随意更改题目,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改题目的,须由研究生本人写出书面报告,经导师签字同意,报培养办备案。
五、开题报告会的程序
1、开题报告评议组组长宣布报告会开始。
2、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的基本情况。
3、研究生陈述开题报告,报告一般采用PowerPoint等手段,报告的时间应不少于10分钟。
4、开题报告评议组成员提问,研究生当场回答问题。
5、开题报告评议组成员视具体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并做出评议结果。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中期考核是在研究生课程学习结束后,依据培养方案,对其德育、智育、能力以及健康状况等进行的一次综合考核。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研究生培养过程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通过对研究生掌握本学科基本知识以及科研能力的评价,考察其是否具备进入下一阶段学习的能力。
二、考核时间
中期考核在第四学期进行,时间一般定于每年五月份。
三、考核内容
1、思想政治表现,包括政治表现,品德修养,纪律观念、集体观念等情况。
2、课程学习情况,包括学习态度和学风表现,执行培养计划的情况,课程成绩和完成学分的情况。
3、科研与实践能力,包括论文选题和开题报告、参加教学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参加学术报告等。
4、健康状况,主要考核研究生的身体素质能否适应论文工作的需要。
以上几项指标的评定详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中期考核评定表》。
四、考核程序
1、研究生进行自我鉴定,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中期考核评定表》。
2、导师对研究生的自我鉴定做出评价。
3、研究生处组织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负责研究生的具体考核与打分测评工作,做出综合评价,提出结论性意见。
4、公布研究生中期考核分级结果。
五、中期考核结果分级标准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优秀:综合评分85分以上;
2、合格:综合评分60-84分;
3、凡出现下述情况之一的研究生均为中期考核不合格:
(1)综合评分低于60分;
(2)学位论文第二次开题报告仍未通过者;
(3)在学位论文选题和科研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者;
(4)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
六、中期考核分级结果的处理
1、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的研究生,可以进入论文工作阶段,考核优秀作为评选优秀奖学金和优秀研究生的依据。
2、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研究生经中期考核小组讨论认为尚有培养前途者,应在3个月内针对具体考核环节进行整改,经考核合格可进行学位论文工作;若认为不适宜继续培养者,按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3、受到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考核等级若为优秀则按合格处理。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为保证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发挥研究生在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积极性,提高研究生综合素质,设立研究生教学助理(简称“助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和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三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岗位职责及管理
第一条岗位职责:
研究助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承担导师安排的科研及相关的辅助性任务。
教学助理岗位的主要职责:承担公共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的作业批改、讲评、辅导、答疑等工作;试卷的批改和讲评工作;实验准备、指导等教辅工作以及实习课程的指导等教学任务。
助管岗位的主要职责:承担各类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事物管理或思想教育管理的辅助工作。
第二条岗位设置:
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由研究处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协商设立。
研究助理岗位由研究生指导教师根据科研任务及承担课题需求确定设立,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教学助理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教务处协商设立。
学校机关和直属单位管理助理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学校人事处协商设立,本科生辅导员助理岗位由研究生处会同学生工作处协商设立。
各院(系)因教学、科研、管理的需要,针对本院(系)研究生设立的且由学院提供经费的“三助”岗位,由院(系)自行设定,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三条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应分别在每年的6月和12月确定,短期助管岗位可因工作需要根据规定程序随时设立。
第四条 “三助”经费来源根据岗位设置,分别由导师、院(系)、学校资助。
第二章岗位申请与聘用
第五条 “三助”岗位采取“公开招聘、本人申请、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
第六条凡我校研究生,均可申请研究生“三助”岗位。
第七条每学期初,研究生处公布“三助”岗位设置情况。临时性岗位随时公布。
第八条研究生根据岗位要求及个人其情况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兼任“三助”岗位申请表》申请“三助”岗位,并签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三助”工作协议书》。每位研究生一般只能应聘一个工作岗位。
第九条研究生处会同设岗部门对研究生的申请进行选拔。被录用研究生与设岗部门签订聘用协议。
第十条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应征得导师同意,并签署意见。
第三章工作要求与考核
第十一条研究生承担“三助”工作,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研究生担任管理助理的时间一周一般不得超过3天。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认真履行所承担“三助”工作职责,遵守学校及设岗部门的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考核由各设岗部门负责。聘任期结束(一般以一个学期为周期),研究生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三助”考核表》。录用部门对研究生“三助”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写出考核意见。考核结果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研究生将不得参与下一年度“三助”岗位申请。对于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研究生,设岗部门可中止聘用。
第四章津贴发放
第十四条参加“三助”岗位工作、经考核合格的研究生发给“三助”津贴。
第十五条 “三助”津贴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三助”岗位助学金管理办法》发放。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立“三助”岗位可参照本实施办法,由各院(系)自行管理,并报研究生处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有关规定
为了使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在内容和格式上规范、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GB7713-87《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内容要求
学位论文要求条理清晰、分析严谨、层次分明、表达准确、数据可靠。论文内容一般应由以下部分组成,依次为:1、封面;2、扉页;3、论文独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4、摘要、5、目录;6、符号缩写说明、7、正文;8、参考文献;9、致谢;10、附录(可选);11、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各部分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封面
封面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1、论文题目。
论文题目应高度概括和准确反映论文内容,力求简洁,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若语意未尽,可用副标题补充说明。题目应避免使用不常见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和公式等。
2、作者姓名。
3、指导教师姓名、职称。指导教师的署名应以学校批准确认的为准,一般只填一名指导教师,如有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副指导教师或联合指导教师,可增写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职称应用全称。
4、学科名称。指论文作者所在学科名称,且必须是我校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名称。
5、研究方向。指论文作者所在研究方向。
6、月份与年份。
(二)扉页
扉页上填写以下内容:
1、分类号
由图书馆编分类号,标注在封面左上角。一般应注明《中国图书资料分类法》的类号,同时尽可能注明《国际十进分类法UDC》的类号。
2、密级
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必须明确其学位论文的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公开),标注在封面右上角。密级为“公开”的论文可以不标注密级。
3、学校代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代码为10525,标注在封面右上角。
4、中文题目。
5、英文题目。英文题目内容应与中文题目相对应,并符合英语语法。
6、论文作者姓名。
7、指导教师姓名、职称。
8、学科名称。
9、论文提交日期、论文答辩日期。
10、答辩委员会主席、评阅人。
11、月份与年份。
(三)论文独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
单设一页。论文作者及其导师必须在“论文独创性声明”及“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用蓝、黑墨水钢笔填写),否则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四)摘要
摘要包括中文摘要、英文摘要和关键词,是论文必不可少的部分。其顺序为:中文摘要、中文关键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
摘要应该将学位论文的内容要点简短明了地表达出来,应该包含论文中的基本信息,体现科研工作的核心思想。即不阅读论文全文,就能获得论文中必要的信息。摘要内容应涉及本课题研究工作的来源、目的和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过程、主要结论,注意突出学位论文中的创造性成果和创新见解。硕士论文摘要一般500字左右。英文摘要的内容与中文摘要的内容基本一致,要符合英语语法,语句通顺,文字流畅。
关键词是为了适应计算机检索的需要,从论文中选取出来用以表达论文主题内容的词或词组,位置排在摘要的左下方。每篇论文须选取3-8个关键词,中文关键词尽可能用《汉语主题词表》提到的规范词,以便检索。中文关键词在中文摘要之后,英文关键词在英文摘要之后,中英文关键词一一对应,分别在中、英文摘要之后另起一行,各关键词之间用分号隔开。
(五)目录
目录作为论文的提纲,列出论文各组成部分的标题和开始页码。排列先后顺序为:正文的章、节、小节;参考文献;致谢;附录;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目录内容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
(六)符号缩写说明
论文中所用缩写、符号都应标明其意义、单位(或量纲)。置于目录之后。
(七)论文主体
论文主体一般应包括:绪论(或引言)、正文、结论等部分。硕士学位论文至少3万字。
1、绪论(或引言)
绪论(或引言)应包括研究问题的由来、文献综述、研究目的等基本内容。不要与摘要雷同,不要成为摘要的注释。
研究问题的由来应明确地提出论文研究所针对的科学、生产和经济建设的问题,指出研究这些问题的意义。
文献综述主要回顾与所研究课题相关的学科背景,相关领域的研究进展和存在的问题等,是作者对相关文献阅读、消化后的综合、提炼与升华,反映作者对国内外相关进展的了解和理解的程度。因此,文献综述在叙述前人工作的同时,应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不应将文献综述写成前人工作的堆砌,也不应象教科书一样写成知识性介绍。
研究目的是在提出问题和综述文献的基础上,阐述学术思想,提出科学假设和假说,提出论文研究要实现的目标或达到的目的。
2、正文
论文正文是学位论文的核心部分,占主要篇幅。正文应该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推理严密,重点突出,图表、参考文献规范,内容集中简练,文笔通顺流畅。
论文应该包括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与分析、讨论等。当研究工作包括相互联系不大的多项内容时,论文的写作可以分成几章,写作时每一章都应包括以上几个部分内容。
3、结论(正文的最后一章)
结论是论文的整体总结,是在理论分析、实验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分析、推理、判断、归纳的过程而形成的总观点,并对本研究成果的意义、推广应用的现实性或可能性、进一步研究的展望加以论述。结论应准确、完整、明确、精练,尤其要指出论文工作的创造性成果和创新见解。
(八)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论文而引用的有关期刊论文和图书资料等。当作者直接引述别人的话,或者虽未直接引述别人的话,但参考了别人著作或论文的意思的时候,必须注明参考文献;在文中标明序号,序号加方括号并右上标;全文参考文献连续编号;参考文献数目不得少于40篇,其中外文文献至少占1/3。
(九)致谢(限1页)
致谢出现在论文的最后、附录的前面,是作者对论文的完成起到指导和帮助作用的个人和单位发自内心的感谢。致谢要实事求是,谦和真诚。
(十)附录(可选)
主要包括论文使用的主要符号、意义、单位,正文内不便列出的冗长公式推导,供他人查阅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或表格,重复性数据图表,计算机程序及说明等。附录作为学位论文主体的补充部分,并不是必要的。
(十一)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研究成果可以是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出版的著作、申请的专利、获奖及鉴定情况等。
二、撰写格式
(一)封面
采用研究生处提供的统一格式,详见附件1。
(二)扉页
采用研究生处提供的统一格式,详见附件2。
(三)论文独创性声明及版权使用授权书
采用研究生处提供的统一格式及内容,详见附件3。
(四)中文摘要及关键词
1、“摘要”字样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居中打印,“摘要”二字之间用二个字符空格分开。
2、“摘要”二字下空一行,采用小四号宋体,1.25倍行距,左对齐打印摘要内容。每段首行缩进四个字符空格,标点符号用全角。
3、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左对齐顶格打印“关键词”三字(小四号宋体、加粗),其后为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均为1.25倍行距。每一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全角)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五)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英文摘要内容次序为:ABSTRACT、摘要内容、关键词。
1、“ABSTRACT”(大写)字样采用Times New Roman三号字体、加粗,1.25倍行距,居中打印;下空一行打印英文摘要内容。
2、摘要内容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体,1.25倍行距,左对齐打印,每段首行缩进四个字符空格,标点符号用全角。
3、摘要内容后下空一行左对齐打印“KEY WORDS”(大写),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体、加粗,其后为关键词(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体);均为1.25倍行距。每一关键词之间用逗号(全角)分开,最后一个关键词后不打标点符号。
(六)目录
1、“目录”字样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居中打印;“目录”二字之间用二个字符空格分开。
2、“目录”二字下空两行依次为一、二、三级(章、节、小节)标题及其开始页码。
3、一级(章)标题用四号黑体,1.25倍行距,分散对齐,并以阿拉伯数字编号。章序号以第X章的形式标注(如第1章),章序号与章标题内容之间用一个字符空格分开。一级(章)标题的开始页码采用Times New Roman四号字体。
4、二级(节)标题用小四号宋体,1.25倍行距,分散对齐(左边留二个字符空格),并以阿拉伯数字编号。节序号以X.X的形式标注(如1.1为第一章第一节),节序号与节标题内容之间用一个字符空格分开。二级(节)标题的开始页码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体。
5、三级(小节)标题用小四号宋体,1.25倍行距,分散对齐(左边留四个字符空格),并以阿拉伯数字编号。小节序号以X.X.X的形式标注(如1.1.1为第一章第一节第一小节),小节序号与小节标题内容之间用一个字符空格分开。三级(小节)标题的开始页码采用Times New Roman小四号字体。
6、章、节、小节标题编排示例:
第1章 章标题内容……………………………………… 1
1.1 节标题内容…………………………………………2
1.1.1 小节标题内容…………………………………3
7、“参考文献”、“致谢”、“附录”、“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均作为一级标题。
(七)正文
1、标题
(1)正文中的一级(章)标题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段前0.5行,段后0.5行),居中打印;章序号与章标题内容之间用二个字符空格分开。
(2)“章”下空两行为“节”,正文中二级(节)标题采用小三号黑体,1.25倍行距(段前0.5行,段后0.5行),左对齐打印;节序号与节标题内容之间用二个字符空格分开。
(3)“节”下空一行为“小节”,正文中三级(小节)标题采用四号黑体,1.25倍行距(段前0.5行,段后0.5行),左对齐打印;小节号与小节标题内容之间用二个字符空格分开。换行后打印文字段落。
(4)正文中标题层次一律不宜超过三级,三级不够时,可在三级调(1)、(2)、……。
2、文字段落
文字段落中的中文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1.25倍行距,段前、段后无空行(即空0行),左对齐,每段首行缩进四个字符空格,标点符号用全角。
3、图
(1)图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分章依序编码,如图1.3表示第一章第三图。每一图应有简短确切的图题(图的说明),图题连同图序号在图的下一行居中标出,采用1.25倍行距,图题与图序号之间空两格。图题可用中、英任一种文字,亦可中英文对照;中文采用五号宋体,英文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且第一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大写。
(2)如果图中含有几个不同部分,应将分图号用(a)、(b)……标注在分图的下方,并在图题下列出各部分内容。
(3)图的设计须紧跟文述。正文中一般应先见图的内容,然后再见图,特殊情况需延后的图不应跨节。
(4)图中的标注写在图的下方,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中文采用五号宋体,英文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均为1.25倍行距。
(5)图形符号及各种线型画法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
(6)坐标图中的坐标须注明标度值,并标明坐标轴所表示的物理量名称及量纲,且应按国际标准(SI)及国家规定的法定符号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7)提供照片应大小适宜,主题明确,层次清楚,金相照片应在右下角给出放大标尺。
(8)图中须完整标注条件,如试验条件、结构参数等。
(9)引用图应在图题右上角用方括号标出参考文献序号。
4、表格
论文中的表格一律采用3线表格式,表头应简洁,必要时可加脚注(中英文),即表注。表注用右上角半括号阿拉伯数字或小写英文字母如“1)”、“2)”、“a)”、“b)”等表示。照片(或图片)要用反差大、图像清晰的原版照片(图片),或计算机处理的高质量的照片,不应采用复印图。图上的各种标示、箭头等应符合正式发表论文的规范。
图表要运用恰当,讲求质量,并注意美观,在文中适当位置插入,力求避免跨页。
(1)表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分章依序编码,如表2.5表示第二章第五表。每一表应有简短确切的表题(表的说明),表题连同表序号在表的上一行居中标出,采用1.25倍行距,表题与表序号之间空两格。表题可用中、英任一种文字,亦可中英文对照;中文采用五号宋体,英文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且第一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大写。
(2)表格的设计须紧跟文述。若为大表或作为工具使用的表格,可在附录中给出。
(3)表中各物理量名称及量纲,且应按国际标准(SI)及国家规定的法定符号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4)表内字采用五号宋体(英文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1.25倍行距。
(5)表中的标注写在表的下方,采用英文小写字母顺序编号。表注字采用五号宋体(英文采用五号Times New Roman字体),1.25倍行距。
(6)引用表格应在表题右上角用方括号标出参考文献序号。
5、公式
(1)公式书写应在文中另起一行(位置尽可能居中),采用1.25倍行距;公式后应注明序号,公式序号用阿拉伯数字分章依序编码,如式(3.2)表示第三章的第二式。
(2)公式中各物理量名称及量纲,且应按国际标准(SI)及国家规定的法定符号和法定计量单位标注。
(3)对于较长的公式,可另起一行居中书写,只可在符号处(如:+、-、*、/、< >等)转行。
(4)公式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当有续行时,应标注于最后一行)的最右边,上下式尽可能在“=”处排列整齐。
(5)公式中的用字、符号、字体要符合学科规范。
(八)参考文献
1、排列顺序:参考文献按论文中引用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将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在论文引用处,视具体情况将序号或作为上角标,或作为文字段落的组成部分。如:“……周××[1]对此作了研究。
2、作者姓名:只有3位及以内作者的,其姓名全部列上,中外作者一律姓前名后,外国人的名可用第一个字母的大写代替,如:William E.(名) Johns(姓)在参考文献中应写为Johns W.E.;有3位以上作者的,只列前3位,其后加“,等”或“,et al”。
3、“参考文献”字样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居中打印;下空一行打印参考文献的内容。
4、参考文献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参考文献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1.25倍行距,左对齐打印(标点符号用全角)。
5、参考文献著录格式
(1)期刊
[序号] 作者.题名.刊名,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2)专(译)著
[序号] 作者.书名(,译者).版本(第一版不标注),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起-止页码
(3)论文集
[序号] 作者.题名.见(in):主编,编(eds).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单位,出版年:起-止页码
(4)学位论文
[序号] 作者.题名:[博士或硕士学位论文]([Dissertation]).保存地点:授予单位,年份
(5)专利
[序号] 专利申请者.专利名.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发布日期
(6)报纸
[序号] 作者.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7)技术标准
[序号] 发布单位.技术标准代号.技术标准名称.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日期
(九)致谢
1、“致谢”字样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居中打印;“致谢”二字之间用二个字符空格分开。
2、“致谢”二字下空两行打印致谢内容,采用小四号宋体,1.25倍行距,左对齐,每段首行缩进四个字符空格,标点符号用全角。
(十)附录(可选)
1、论文的附录依次为“附录A”,“附录B”,“附录C”等编号。如果只有一个附录,也写成“附录A”。
2、“附录A”字样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居中打印。
3、“附录A”三字下空一行,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居中打印附录的题名。
4、在附录题名下空一行打印附录正文,采用论文正文的格式编排,但注意两点:
(1)附录正文中如果有小标题或更低一级的标题,则采用A、B、C……取代论文正文中的章序号,如A.1、B.1.2分别表示附录A的第一节、附录B的第一节第二小节。每一级标题上空一行。
(2)附录正文中的图、表格、公式须另编排序号,与正文分开。即用A、B、C……取代正文中的章序号,如图A.1、表B.2、式(C.3)分别表示附录A的第1图、附录B的第2表、附录C的第3式。
(十一)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字样采用三号黑体,1.25倍行距,居中打印。下空两行,采用小四号宋体(英文采用小四号Times New Roman字体),1.25倍行距,左对齐,打印研究成果的内容。
研究成果的内容及其编写格式如下。在以下五部分内容中,分别按时间先后编排。
1、学术论文
采用参考文献的著录格式编排,但注意两点:
(1)如果论文已被或将被SCI、EI或ISTP收录、已确定将被刊物或论文集录用等,则应在所列学术论文条目的最后分别注明;
(2)作者所属单位没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的学术论文不能列入。
2、著作
采用参考文献的格式编排,但注意两点:
(1)起止页码应是学位论文作者编写内容的起止页码;
(2)如果学位论文作者不是著作的主编或副主编,则应在所列著作条目的最后注明学位论文作者是参编人员或编委等。
3、专利
采用参考文献的格式编排。
4、获奖成果
序号前五名完成人,成果名称,获奖时间,授奖单位,等级。
5、鉴定成果
序号前五名完成人,成果名称,组织鉴定单位,鉴定时间,鉴定水平(即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
三、论文的打印和装订要求
1、学位论文一律采用激光打印机单面打印,用标准的A4复印纸(210mm×297mm)输出,双面复印(封面、扉页、原创性声明和使用授权书采用单面复印)后装订成册。少量中、英文无法打印的文字符号可允许手写(用蓝、黑墨水钢笔填写),但须工整清晰。论文封面统一用120克铜版纸,左侧装订,出书脊,封面底色为蓝色。
2、页面设置:每行34字,每页36行;页边距采用每页上边35mm、下边25mm、左边30mm、右边25mm;页眉为25mm,页脚为15mm。
3、页眉设置:页眉从第一章开始,每一章开始页的页眉书写章的名称,其它页的页眉书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字样。页眉采用小五号宋体,居中排列。在页眉之下可划1条或2条横线。
4、页脚设置:自原创性声明开始,到目录,采用大写罗马数字编排页码;自正文开始,到学位论文的最后一页,采用阿拉伯数字编排页码。页码一律采用小五号宋体,底端居中。
5、注意孤行控制,一段文字的最后一行不落在下一页,一段文字的启始一行不放在前一页。所有的表图,包括表题、图题和脚注等,都应尽可能放在同一页,以保持表图的完整性。
6、论文编排的具体格式要求可参见《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模板》。
四、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关于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
质量是研究生教育的关键,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标志。为切实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管理创新、特色培养,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要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内涵
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可分为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和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由全国性或地区性的专门机构承担,它由政府、市场、中介机构等三个要素组成。内部保障系统是指学校内部为实施连续有效的质量控制和不断提高质量所建立的管理系统,主要是由教学设施、导师队伍、研究生、课程体系、教材体系、创新基地、学位论文、管理机制等八个要素组成。
二、我校建设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工程教育回归工程”为内涵,以规范管理为核心,以培养高层次汽车产业人才为目标,以校企共建学科为抓手,全面保障研究室教育质量。
基本原则:广泛动员,全员参与。教师和学生都作为主体参与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
特色培养,改革创新。开展具有我校特色的研究生教育,不断创新教育教学,不断创新管理理念。
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把握重点环节,力戒形式主义。
三、我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立的具体要求
(一)研究生生源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研究生招生工作是保证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首要关口,生源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研究生教育的质量。学校要在招生宣传、招生政策、招生录取、考试方式、复试环节等方面创新性的开展工作,吸引和招收优秀生源来校攻读硕士研究生。
1、创新宣传方法,吸引优秀生源
我校是全国唯一一所以汽车命名的本科院校,特色鲜明,因此,在招生工作中,应注重对学校工程特色及办学理念的宣传。在宣传方式上,采用多种途径开展宣传工作:一是面向本校学生宣传即将开展的研究生教育;二是面向其他高校,采取互访互动的方式,进行实地宣传;三是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手段广泛宣传。在宣传内容上,要宣传学校的比较优势,宣传学校的工程特色,宣传学校的优惠政策,宣传学校的服务设施,吸引优秀生源。
2、<![endif]>完善招生政策,保障优秀生源
一是完善招生制度建设,严格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障优秀学生录取。二是在招生工作中,强调保密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公平意识和规范意识,对于破格申请、科研成果、教授推荐等情况的考生,网上公示,并由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三是制定优惠政策,如对优秀生源实行减免学费、设立新生奖学金等政策,保障优秀生源。
3、择优招生录取,吸纳优秀生源
在“择优”录取方面,突出质量意识,重点考核学生的科学素养、综合素质和创新潜能,加大创新人才的选拔力度。一是遵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导师与研究生双向选择办法》,尊重导师和学生的双向选择权,尊重院系的录取建议权;二是坚持选拔标准,突出潜能考核,对有特殊学术专长的考生建立特殊选拨机制;三是严格录取标准、程序和纪律,确保招生工作符合政策,公平公正。
4、改革考试方式,考察优秀生源
在制度方面,严格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管理规定》,保证对优秀生源的考试、考察。在考试科目方面,科学设计,贯彻好教育部按照一级学科命题的指示,鼓励学科交叉、交融,鼓励区分初试与复试的功能定位,鼓励初试与复试科目统筹考虑。
5、严格复试环节,招收优秀生源
在制度方面,严格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招收研究生复试工作办法》,保证复试环节的各项工作。在复试内容方面,优化复试内容,增加基础课复查,设置综合素质考核。在面试方面,规范面试程序,明确面试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加大面试权重,依靠专家和导师甑别人才、选拔人才。
(二)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研究生培养是保证研究生质量的重要过程,要在培养的各个环节强化质量意识,完善制度建设,严格制度执行,有效监控,及时反馈,体现培养特色,不断提高培养水平。
1、修订与完善培养方案
建立研究生培养方案动态完善机制。培养方案作为培养高层次人才的总体蓝图和检验培养质量的基本准绳,应该充分体现学科特点、要求和发展趋势。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制订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结合社会需求、学科发展及人才培养规律制定具有我校特色的研究生培养方案,并定期修订,使之适应社会对各类人才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的要求,适合学校可持续发展及彰显办学水平与特色的要求,保证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2、导师队伍建设
建立导师队伍建设机制。导师队伍的质量和水平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成长过程。一是要注重导师的选聘。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聘任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导师的评聘分离制度。二是开展以团队建设为核心的导师队伍建设机制,鼓励教师在研究生培养方向上组建导师团队或科研团队。三是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根据《兼职教师管理办法》,聘用校外导师指导研究生,或聘其为课题导师,逐渐形成多元化的导师队伍结构。四是形成有进有退的导师动态机制。打破导师终身制,对导师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导师队伍水平。
3、教材及课程体系建设
建立课程体系建设与优化机制。课程体系是实现培养目标的载体,是保障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教学工作管理规定》开展研究生课程体系建设。在建设的内容上,要求课程要体现人才需求和行业特色,要加强基础知识的渗透和实际应用的讲授;在形式上,要把单一的课堂教学转变为课堂和现场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采用研讨式教学和案例教学,鼓励开设实践性课程。在课程体系建设的管理上,对研究生课程体系进行动态的审核与调整。对选课人数多、对培养质量影响大的骨干课程进行重点建设。淘汰无人选修的课程,保证课程体系的前沿性。
学校根据办学特色和比较优势,设立“研究生自编教材基金”,鼓励教师积极撰写研究生教材。进行研究生教材体系建设,开展优秀研究生自编教材遴选工作。
4、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
建立研究生创新基地。实践是研究生培养的重要环节,充分的、高质量的专业实践是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重要保证。研究生创新基地和教学实习基地是提高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支撑。在校企共建学科计划中,学校先后与东风电动车辆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制造规划总部合作建立了集“实习、科研、培训”为一体的创新人才培育基地,要充分共享企业的资源,利用企业的平台,研究生产一线的课题,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工程实践能力和工程创新能力。
5、教学评价机制建设
建立课程教学评价机制。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对课程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使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环节始终处于可控状态。设立督学岗位,开展督学评教,重点检查教学日历和教学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听课、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检查学风、教风、考风等纪律情况;还采取学生评教、同行评教、领导评教等形式进行教学评价。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较差四个档次。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学质量考核、职称评定、年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6、科研能力要求及科研平台建设
建立科研能力培养引导机制。科研是教学的先导,科研能力往往体现了研究生的实际水平。一方面硕士生导师和任课教师要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项目,满足其任职条件与考核中的科研要求。二是鼓励研究生在校期间进行科学研究。学生要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撰写发表学术论文;可以根据《研究生“三助”工作暂行实施办法》,开展“助研”工作。三是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在中期考核中将课题研究、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给予侧重。四是利用校企共建平台,创建研究生实习实践条件,加强重点实验室(研究所)建设,为研究生科研提供良好平台。
(三)学位论文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成果的体现,是研究生学术能力的综合反映,也是对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检验。要开展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督,引导研究生和导师重视学位论文工作,提高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
1、严格开题报告制度和规范论文撰写。
学位论文开题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管理规定》,依照规定程序严格执行,论文选题应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论文撰写要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关于硕士学位论文撰写的有关规定》,做到形式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能反映论文作者系统深入或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2、培育优秀学位论文
为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遵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本着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的原则开展优秀论文评选工作。重点关注研究工作的创新性,重点考察学位论文成果的标志性。
3、学位论文的匿名评阅制度
严格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实施办法》,学位申请者论文在答辩前必须参加学校的论文匿名外审抽查。抽查比例为当年学科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硕士导师所指导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匿名外审(不包含在匿名外审抽查比例中)。未参加抽查者不接受答辩申请。
4、毕业生严格审查制度
对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研究生提前毕业补充规定》进行审查。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严格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制度,严格学位论文评阅、答辩与授予制度。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培养计划要求的研究生,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分别作结业、肄业、退学处理。
5、学位论文学术不端检测机制
一是要加强研究生学术道德教育,组织学习《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二是所有申请学位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都要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通过检测,重复率超过20%者,一律不安排答辩。
(四)教学管理体系建设
教学管理是研究生培养质量的组织保障,贯穿于研究生教育的各个环节。要创新教学管理理念,开展信息化管理,不断提高教学管理水平。
1、健全研究生质量保障组织机构
建立校、院、系三级管理体系。研究生质量保障实施校长负责制,副校长分管研究生质量保障工作。研究生处培养办负责质量监控、考核评估和组织。院(系)配合做好质量保障的实施工作,要把研究生教育质量工作放在首位。
2、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培养要求,组织管理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运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化、管理动态化,提高管理效能。
3、质量保障的制度建设
制定和修订研究生培养的各项规章制度。本着全面规范、结合实际的原则,编制《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管理制度汇编》。在研究生教育过程中,要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工作,做到实施、反馈、修订,不断完善。
4、研究生学习的过程管理监控
加强研究生课程考核的检查力度,通过实施课程考试、补考、重修,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强化导师负责制,导师必须加强对研究生的过程指导,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学习能力与科研意识。
5、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
依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和奖励办法》,鼓励研究生参与创新实践活动,鼓励研究生多出创新成果。依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管理办法》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发放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构筑完善的研究生奖助体系。与企业合作设立企业奖学金,丰富学校奖助体系。
6、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追踪评价机制
对培养出的学生进行追踪评估。收集用人单位对研究生的评价意见,对学校人才培养的建议,满足社会需求;收集研究生工作后反馈的教育需求,为研究生培养提供改进方向。
(三)其他方面
加强学科建设。学科是开展研究生教育的土壤,学科建设的发展与水平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要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科建设管理办法》,不断加强特色优势学科的建设,保证学科建设的前沿性,另一方面要优化学科布局,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加强交叉学科与新兴学科的建设。
加强环境氛围建设。注重研究生学习及生活条件建设,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设施;建设学术交流平台,召开学术报告会及学术专题研讨会,利用人文讲坛及博士论坛,鼓励研究生积极参与。
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创新理论研究,在研究生教育方面申报科研项目,撰写研究文章。要加强与其他兄弟院校的沟通交流。
为保证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保障研究生教学水平,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2、评价对象为我校从事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教师。不接受评价者不予兑现教学工作量酬金。
3、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评教、教师评教、督学评教、领导评教。
4、评价工作在研究生处领导下进行,由院(系)和培养办共同组织实施。
二、课程教学质量评价内容
1、学生评教
每门课程授课结束后,学生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课程评价。
2、教师评教
同行之间相互评教,有助于交流和提高。教师根据培养办安排,认真听课并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教表》。
3、督学评教
(1)遴选有丰富教学经验、工作热心和责任心强的威望较高的教授担任督学,报主管校长批准。
(2)督学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可连聘连任。
(3)督学要按照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检查教学任务的执行、完成情况;定期听课,要求检查到所有课程;听取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检查学风、教风、考风等情况。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培养办。
(4)督学要定期讨论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到研究生处。
(5)督学要讲究工作方法,各项工作要有记录。听课要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教表》。
4、领导评教
各级领导和院(系)教学负责人应深入课堂听课,对研究生课程教学提出改进意见。
三、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的结果认定
1、培养办负责将所有教学质量评价表汇总计算评教成绩,并存档。
2、学生评教、教师评教、督学评教所占比例分别为40%、30%、30%,领导评教不计算评教成绩,但若所听课程有重大问题,不能被评为优秀。
3、评教结果分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合格(70—79)、较差69分以下)四个等级。
四、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的处理
1、评价结果记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教学质量考核、职称评定、年度评优等的重要依据。
2、评价结果优秀的,推荐参加湖北省和学校优秀教师的评选。
3、评价结果合格的,由教学单位负责人组织同行专家帮助其查找原因,督促改进与提高。
4、评价结果较差的,由研究生处和所在院(系)共同决定是否停止聘任其担任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对暂停授课资格的教师,应督促其学习整改,提高授课水平。
5、培养办应认真分析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
五、教学过程检查
1、学期初组织教学工作布置,对本学期承担教学工作的院(系)做出要求和布置。
2、学期中集中两次听取督学检查情况汇报,并研讨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学期末对本学期的教学、评价、质量做全面检查与总结。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及聘任管理暂行办法
(汽院院发〔2012〕9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明确导师职责,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基石。导师遴选应有利于区域经济建设和汽车行业发展,有利于学科汇聚和结构调整,有利于新增学位点建设。
第三条 导师遴选与聘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标准,注重创新,评聘分离,保证质量。
第四条 导师遴选范围:学校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科(含批准立项建设的授权学科)相关领域的校内外专家学者。
第二章 导师遴选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被遴选的导师应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治学严谨,教书育人,身体健康。
第六条 被遴选的导师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8周岁。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应有2年以上本科教学工作经历。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直接获得导师资格:
1、具有正高职称和具有博士学位的副高职称人员;
2、取得副高级职称资格较长时间的人员。
第八条 其他人员申请导师资格,在近五年内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科研到账经费18万元及以上。
2、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参与人(限排名前三位)获得市厅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3、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一项以上。
4、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不少于4篇,或2篇及以上被三大检索系统(SCI、EI、CPCI-S)所收录(会议论文除外)。
第九条 聘任校外人员为我校导师,一般按上述标准遴选。
第十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新增导师遴选工作,一般在每年10月份开始申请,当年的12月下旬完成遴选和资格认定。
第十一条 直接获得导师资格的人员,由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名单上报学位办,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二条 其他人员申请导师资格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申请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简况表》,将表格及相关材料报学科点所在院系。
第十三条 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本办法规定条件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初审,审查结果及申请人相关材料报学位办。
第十四条 学位办会同相关部门对院系审查结果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采取表决制审定。参加表决的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表决的同意票数须达到或超过投票委员的2/3方为通过。审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一周。
第十六条 学位办将公示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行文确定导师名单。由研究生处建立资格导师库。
第三章 导师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十七条 导师聘任工作由聘任小组负责。聘任小组由研究生处、科技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八条 聘任的导师从资格导师库中产生。被聘任为导师者,根据在研项目、在研经费、学术积淀、培养要求等确定。
第十九条 导师聘期一般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四章 导师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依据本学科的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定期检查培养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研究生实践能力和工程能力的培养和提高。鼓励并资助研究生积极参加各种高水平的学术活动,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
第二十一条 负责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指导研究生确立研究课题,审查选题报告,制订检查相关研究工作计划,负责论文的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好研究生论文答辩工作,做好论文审核工作,积极做好优秀硕士论文推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要求的首要责任人。要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求实、创新的良好科学道德。
第二十三条 协助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教育研究生处理好理想、事业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四条 配合研究生处和院(系)做好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及其他有关研究生选拔的工作。
第五章 导师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处负责对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进行考核,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解除聘任:
1、导师本人在科学研究中违反科学道德,或所指导的研究生有违反科学道德而导师负有主要责任;
2、不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严重违反研究生教育规章制度;
3、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导师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导师,暂停招收研究生:
1、连续两年没有科研项目及科研经费
2、因个人主观原因连续两年未招收与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导师若对被解聘或暂停聘用的决定有异议,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九条 导师因出国、生病等原因短期内不能指导研究生,应上报研究生处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校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硕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由本校授予硕士学位的各学科专业。
第二章学位申请与资格审查
第三条资格审查工作由学位办、院(系)和导师共同负责完成。学位办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申请学位的基本条件,院(系)、导师重点审查学位论文质量、业务能力等。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和本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2、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实践环节,考核合格,学分达到规定要求。
3、完成开题报告,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经导师同意。
4、在校期间按要求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第五条资格审查应在答辩前6周进行,材料包括:
1、研究生课程成绩单;
2、申请硕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3、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获奖证明材料。
4、《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审批书》。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学位申请:
1、有严重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在政治思想品质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者;
2、在论文工作中舞弊作伪,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过刑事处罚者。
第三章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论文评阅由学位办与院(系)、导师共同负责,学位办组织实施。
第八条通过资格审查者可向学位办申请论文评阅。
第九条论文评阅分署名评阅和匿名评阅两种形式。署名评阅由答辩秘书办理,匿名评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条论文评阅人由两位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应有一名校外专家。
第十一条如两位评阅人都持否定意见,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按延缓毕业处理。如有一位评阅人持否定意见,由学位办与导师商定是否另聘评阅人评阅;如否,则本次学位申请无效,按延缓毕业处理。
第十二条论文评阅人的姓名应对申请人保密,论文评阅意见及有关材料应密封传递。
第四章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三条学位论文评阅通过后方可组织答辩。答辩的前二天须在指定地点张贴海报,答辩应公开进行。
第十四条答辩委员会组成
1、答辩委员会由五名及以上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家组成。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有外单位专家。申请者导师不得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
2、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具有教授职称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或外单位教授级专家担任。
3、答辩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4、确定的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报学位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答辩委员会职责
1、答辩委员会成员在答辩前必须仔细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并参加表决投票。
2、答辩委员会根据学位论文水平、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3、未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
4、答辩委员会秘书负责对答辩过程中的委员提问、学位申请人回答以及评议情况等做详细记录,处理答辩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答辩程序
1、答辩会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应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职称、所在单位和学术专长;
2、答辩秘书介绍学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3、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在半小时左右);
4、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其他与会人员提问,申请人对所提问题进行答辩;
5、答辩人及其导师退席,答辩委员会开会:宣读论文评阅人的学术评语;就学位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进行讨论和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学位进行表决;起草并通过答辩委员会决议;
6、答辩委员会主席向申请人宣布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申请人致答谢词;
8、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会结束。
第十七条答辩秘书整理答辩材料,报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学位授予
第十八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重点审核学位申请人的课程考核成绩、学位论文质量和答辩成绩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全面审核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学业情况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第二十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学位办对通过的授予硕士学位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三天。无异议后由学校行文,授予硕士学位。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资格审查或答辩未通过,允许延长半年或一年修改学位论文,重新申请学位一次。
第二十二条若学位申请人对于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批准授予的硕士学位,被举报经查实确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细则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学位办受理相关举报。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关于硕士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为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应提交发表的学术论文,其内容与研究生学位论文方向一致。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原则上须在有研究生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报或者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最新版《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为准)上正式发表1篇与其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含录用)。获得市厅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等创新性成果可等同于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第三条发表的学术论文应是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学术成果,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第一署名单位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
第四条鼓励各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自身学科情况,制定硕士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具体要求,报学位办备案,作为审核研究生学位申请的依据。
第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与奖励办法
硕士学位论文是体现研究生教育水平的主要标志。为保证我校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激励研究生的创新精神,促进高层次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原则
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重点关注研究工作的创新性,重点考察学位论文成果的标志性。
二、评选条件
1、论文选题应在本学科或交叉学科范围内,有较高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2、论文在理论、方法和实际应用上有较大创新,取得突破性成果或探索了有价值的现象、规律,提出了新见解、新方法,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应用前景;
3、论文形式规范,材料翔实,推理严密,行文流畅,表达准确,能反映论文作者系统深入或较为宽广的专业知识和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在本学科核心期刊上发表或被权威检索收录,或出版学术专著,或获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等。
三、评选范围与时间安排
本学年度硕士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论文。每年5、6月份进行。
四、评选程序
1、各学科点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评选标准,根据学位论文质量、评阅意见、答辩委员会表决结果和在校期间发表与学位论文相关的学术论文等情况,进行校级优秀硕士学位候选论文的初选工作,确定推荐名单。
2、推荐名单由学位办汇总后,按综合成绩排序。
3、排序结果和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当年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比例不超过当年授予硕士学位者15%。
4、评审结果经公示后由学校批准发文。对评选出的优秀论文,将颁发“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
五、其他事项
1、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及向湖北省推荐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由学位办负责组织进行。
2、选拔推荐的湖北省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从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产生。
3、学校对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作者、指导教师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4、将批准为“优秀学位论文”的决议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将研究生参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情况计入指导教师的业务档案。
5、在评选过程中,如发现舞弊作伪等情况,取消评选资格,或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已授予的硕士学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申请学位的重要依据,是衡量研究生教育水平的重要指标。为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保障评审结果的客观、公正和匿名外审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条件与范围
学位申请者论文在答辩前必须参加学校的论文匿名外审抽查。抽查比例为当年学科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硕士导师所指导的第一届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全部匿名外审(不包含在匿名外审抽查比例中)。未参加抽查者不接受其答辩申请。
二、工作程序
1、各院(系)将外审的硕士学位论文(一式两份)按要求匿名处理后,附《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书》在规定时间送交学位办送审。
2、《硕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书》寄回学位办后,学位办对论文评审结果进行登记并反馈各院(系)、导师和论文作者。
三、工作要求
1、学位办负责硕士学位论文匿名外审工作,对评阅专家名单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将匿名外审专家单位及姓名泄露给学生本人及其指导教师,如出现此类问题,一经查实将对相关人员做严肃处理。
2、为了保证论文寄送、回收工作顺利进行,保证评阅专家有充足的时间审阅论文,学位论文应最迟在答辩前6周将论文提交至学位办。
四、论文总体评价等级和评审结果处理方法
1、学位论文评审结果分为A、B、C三种情况,即:
A、本论文已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可以进行答辩。
B、本论文基本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需做修改后可以进行答辩。
C、本论文未达到硕士学位论文水平要求,不能进行答辩。
2、评审结果处理方法:
评审结果C视为评阅人持否定意见,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评审结果中有B的,该论文作者应积极采纳评审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办理答辩手续进行答辩。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属划密范畴,为规范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工作,维护个人知识产权,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申请学位时,必须明确学位论文的保密级别。如学位论文申请的保密级别为机密、秘密、技术保密时,应填写《国家秘密项目登记表》,经导师审查后交所在院(系)审核,学位办审定。
二、论文划密时,应参照所摘录的国家保密局对有关部门、行业提出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详见附件),并结合自己的论文情况,进行认真划密。密级可分为“机密级”和“秘密级”。确定密级时,要有充分的依据(应说明根据规定中的哪一条划定)。若确属无密级者,在密级一栏里填写“无”。
三、对于定为密级的论文,密点要准确无误,并指出论文中哪些数据、图件和内容属于保密,并注明页码,不得笼统划分。
四、对于没达到国家划密规定范围,科研项目尚未完成或课题所在单位或导师要求保密的论文,可在“国家秘密项目登记表”中密级一栏里填写“技术保密”字样,并注意填写保密期限及其它事项。
五、学位论文无密级要求的请在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上签字。
附件: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附件: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
(1995年1月6日)
第八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
(一)机密级事项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具有军事用途或者对经济建设具有重要影响的;
2.能够局部反映国家防御和治安实力的;
3.我国独有、不受自然条件因素制约、能体现民族特色的精华,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显著的传统工艺。
(二)秘密级事项
1.处于国际先进水平,并且与国外相比在主要技术方面具有优势,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较大的;
2.我国独有的、受一定自然条件因素制约,并且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很大的传统工艺。
为培养学术作风严谨、理论功底扎实、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营造良好的学术研究氛围和制度环境,促进学术进步和科技创新,根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一、学术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
(一)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须坚持:
1.求真务实、诚实守信、严谨自律、团结合作;
2.模范遵守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的基本规范;
3.树立法制观念,保护知识产权,尊重他人劳动和权益;
4.正确对待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的名和利;
(二)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1.侵占、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凡引用他人成果、数据、思想等,均应明确说明并详细列出有关文献的名称、作者、年份、出版机构等);
2.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重复率超过20%;
3.请他人代写文章或代他人写文章;
4.篡改、伪造研究数据;
5.在未参与工作的研究成果中署名;
6.以不正当手段影响研究成果鉴定、奖学金评定、论文评阅、答辩等;
7.一稿多投;
8.虚开发表文章接受函;
9.在各类考试中,以任何形式作弊;
10.在承担助教、助研等工作中以职谋私;
11.其它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
二、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处理和处罚
凡有上述违反学术道德规范之一者,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受理和监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道德的问题。根据需要,可聘请相关学科的校内外专家组成学术道德规范鉴定小组,负责对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鉴定。
四、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确保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本规定体现管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按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按培养计划完成学习要求;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生活动管理
第六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传播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音像制品、网上文字或图片;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九条学生在校内组织成立团体,应当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一条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社会实践纳入培养方案。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二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十三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十四条学生应当遵守和执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四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对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与表彰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奖励种类
(一)荣誉称号类
1、优秀研究生;
2、优秀研究生干部;
3、优秀毕业生。
(二)奖学金类
1、国家奖学金;
2、学业奖学金;
3、新生奖学金。
第十七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分别按照各类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将推荐参加市级(含市级)以上各种奖励评定。
第十八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要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十九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十条对学生违纪处分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违纪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毕业与就业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条件的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研究生可提前毕业,提前毕业条件按《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就业依据国家有关就业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优秀个人评选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研究生立德树人、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凡在我校学习期满一年并按时缴纳培养费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表现突出者均有资格参加研究生优秀个人评选,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可申请参评“优秀毕业研究生”。
二、评选类别
(一)优秀研究生
(二)优秀研究生干部
(三)优秀毕业研究生
三、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具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
2.思想上进,言行一致,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三助”(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积极参加(承担)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
3.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克服不良倾向,无违纪现象,勇于同错误行为作斗争。
4.热爱学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文明礼貌,爱护公物,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5.积极参加体育活动,自觉进行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二)具体条件
1.优秀研究生
申请校优秀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学习勤奋刻苦,所学研究生课程平均成绩8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0分。
(2)积极参加学术活动,二、三年级硕士生应有1篇公开发表的文章,或参与科研项目的研究并取得成效(以发表文章、证书的复印件或专家的认定书为准)。
(3)综合素质测评排名为本学科专业前10%,德育得分27分以上。
2.校优秀研究生干部
申请校优秀研究生干部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校优秀研究生评选条件。
(2)担任学校或学院研究生会干部;各学院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成员;校研究生社团主要负责人,任职半年以上,且表现突出。
3.优秀毕业研究生
申请校优秀毕业研究生者,除符合基本条件外,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学习勤奋、刻苦,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所学课程平均学习成绩在80分以上,单科最低成绩不低于70分。
(2)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取得较突出的研究成果;在读期间在国内外重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含1篇)以上或获发明专利1项。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为优秀毕业研究生:
(1)曾经获得“校优秀研究生”以上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2)在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各类比赛或竞赛(包括集体项目)中获得一、二、三等奖或第一、二、三名。
(3)在社会活动中,有突出的先进事迹,受到过国家或地方政府的表彰或其他奖励。
(4)志愿到西部地区基层一线工作。
四、评选比例
1.校优秀研究生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评定。
2.校优秀研究生干部按参评研究生总数的10%评定。
3.优秀毕业研究生按各学院应届毕业研究生人数的10%评定。
五、评选办法
1.研究生评先工作每学年进行2次。每学年9月-10月评定上学年的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工作则在每年5月至6月进行。评先工作按学校的统一部署以学院为单位进行。
2. 各学院结合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开展研究生优秀个人的评选工作,由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全面负责研究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和评先工作。
3.在优秀研究生和优秀研究生干部的评选过程中,各学院必须对研究生在思想、学习、科研、工作、生活和健康等各方面的表现进行综合素质测评,根据《研究生综合素质测评表》(详见附件)所列项目和要求进行,未参加综合素质测评的研究生不能参与评优。
4.优秀个人名单提出后,报学校审批,并公示。
四、奖励办法
研究生优秀个人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定奖励。
五、其他
凡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当学年评先资格。在评先结果公布后半年内,受到学校党、团和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纪律处分者,取消荣誉称号,并追回荣誉证书。
六、附则
1.研究生在学校学习期间获得的所有奖励均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个人档案。
2.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优良的校风、学风,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规章和《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到重分别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一人有违反本规定二种以上行为的分别裁决,可在较重一种的处分上加重一级处分。
第六条在共同违纪行为中对于起组织、策划、教唆、怂恿、胁迫等作用者,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七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种类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减轻、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的;
(四)违纪事件由过失造成的;
(五)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的。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四)违纪后不承认错误或受处分后无理取闹,态度恶劣的;
(五)违纪受处分后又因违纪应受到纪律处分的或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六)有其他应依照本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的情节的。
第十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由院(系)负责察看。在察看期内,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明显进步表现的,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先进事迹或立功表现的,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察看,但察看期不得少于六个月;经教育不改,或者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延后解除留校察看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临近毕业的留校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确定,但一般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一条研究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取消其下一学年评奖评优资格;受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其在读期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研究生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或者需负担的损害赔偿,由违纪研究生个人承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罚
第十三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对违反法律、法规者,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司法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决定对其不予起诉或不予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有以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组织成立非法组织,策划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与非法组织以及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凡有吸毒、藏毒或胁迫、教唆、诱骗他人吸毒等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制作、出售、出租、传播、观看或持有淫秽、邪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音像制品、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酗酒闹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从事色情服务或接受色情服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聚众斗殴、持械斗殴、招引校外人员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泄露属于国家、集体或单位保密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在涉外工作中违反外事纪律,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信息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网上发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和集体利益的信息或散布各种谣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开办非法网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网上传播淫秽、黄色、暴力等内容的文章、字句、图像、音视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蓄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等侵犯网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猥亵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或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有偷窥、偷拍、偷录等行为,侵犯他人隐私权或泄露他人隐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学习、工作、生活带来不利后果,影响恶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斗殴,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对损坏公共财物者,视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以盗窃、诈骗、侵占、冒领、敲诈勒索、抢夺等行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一定学时者(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达8学时以上,给予警告处分;
2、达17学时以上,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达25学时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4、达33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达4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中,有以下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四)按照有关规定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加国家组织的其他各类考试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参照上述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在进行科学研究以及撰写论文和报告中,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发表论文一稿多投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在研究成果、发表的文章(出版的论著)或申报的课题中为其署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捏造、篡改实验数据和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撰写毕业论文、学术论文等学业考核材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有扰乱学校管理秩序的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阻碍、干扰国家工作人员、学校工作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提供伪证、伪造证据证明、涂改证件、篡改个人信息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学校学生社团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出(入)国(境)不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经劝阻或制止无效,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扰乱学校生活秩序的行为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私自调换寝室的、临时留宿他人造成不良影响的、长期留宿他人的、将宿舍外租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共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突发事件和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特殊时期内,有不服从学校统一指挥、违反学校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程序和救济
第二十七条处分违纪研究生的批准权限如下: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的,由研究生处批准;
(二)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研究生处提出,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送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对研究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九条处分违纪研究生应提供能够认定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和证据、陈述及申辩材料、院系意见等相关材料。
(一)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处分和做出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和程序;
(二)处分材料归入学校档案;
(三)记过、留校察看及开除学籍的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因违反本规定受到开除学籍以下处分者,受处分后,能深刻认识所犯的错误,积极改正错误,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由本人申请、院系申报、研究生处批准,在毕业前可以撤销处分:
(一)有突出贡献或有先进事迹的;
(二)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且为主要完成人的;
(三)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研究生证是研究生的身份证明,为保证研究生证的管理,强化研究生正确使用研究生证的意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研究生证办理、注册
1、研究生入学并取得学籍后,由研工办统一编号、登记、发放研究生证及研究生假期火车票优惠卡。
2、研究生证仅限研究生本人使用,用于在校学习期间表明身份、参加学习和活动的重要凭证,研究生应当爱护并妥善保管,不得损坏,不准擅自涂改,不准转借或做抵押品。
3、研究生证填写时,内容要真实准确,家庭住址和乘车目的地要与父母户口所在地一致,“乘车区间”一栏的车站名称应填写现家庭住址最近的站名,不得随意填写。学生在校期间,如确系学生家庭住址发生变化,需变动半价优待乘车区间,必须持家庭迁入地和迁出地派出所证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4、新入学研究生的研究生证经加盖钢印、第一学期注册章并填注有效期后,即为生效。
5、每学期开学一周内,研究生本人应持研究生证办理注册手续,经加盖注册章的研究生证方可继续生效。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6、每年6月、12月研工办将对优惠卡进行充值。
二、学生证挂失、补办、更换
1、研究生如丢失研究生证,必须立即向研工办报告,同时填写《研究生证补办申请表》,办理申请补发手续。
2、补办研究生证的编号为原学号后加“补”,学生照片必须是近期清晰登记照。
3、补办研究生证时间,每学期集中办理二次,时间为每学期的第八周和第十六周,其他时间不予受理。无特殊情况,学生在校期间只能申请补发研究生证一次。
4、遗失研究生证不报,被他人利用以致造成不良后果者,责任由遗失者自负。
5、学生丢失的研究生证在补领后又找到的,应到研工办注销原研究生证。
6、学生因休复学、留降级或转专业等原因变动学籍时,凭有关证明到研工办换领研究生证。
三、凡私自将研究生证转借或转送他人使用;或一名学生持有两个以上研究生证;以及擅自涂改乘车区间;在申请补发研究生证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严肃处理。由此引起的各种不良影响和损失,一律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学生毕业、转学、退学、或因违纪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离校时,必须将研究生证交回研工办,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厅〔2005〕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住宿申请及管理
第二条凡具有我校全日制学籍的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校统一安排的宿舍住宿。
第三条研究生入住学生公寓遵循先交费后入住的原则。研究生新生在入学报到时须先缴纳住宿费,然后持交费凭证到宿管中心办理入住手续。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须在每学年开学后一周内足额交纳本学年住宿费,然后持交费凭证到培养办注册报到。
第三章宿舍调整
第五条研究生宿舍一经安排,原则上不再调整。因特殊情况不调整宿舍就无法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研究生宿舍调整申请表》,经研工办审批。
第六条宿舍调整后住宿费标准发生变化的,从调整之日起的下个月开始按调整后的标准收费。
第四章退宿申请及管理
第七条研究生如无特殊情况均应在学生公寓住宿,不得在校外住宿。本条例所称的“校外住宿”,是指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以外的场所(包括校内其他住房)住宿。
第八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申请退宿或校外住宿:
1、在校内有宿舍的本校教师或教师配偶;
2、因疾病等特殊情况,不宜在公寓居住的(需提供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验单、诊断证明和病历本);
3、因休学、科研合作等特殊情况需在校外住宿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接到处理通知后一周内必须退宿。
第九条每学年第二学期最后1个月为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手续时间,因疾病等特殊原因可在学期中途提出申请。
第十条住宿费以学年为单位收取。对中途申请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按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的标准收取住宿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收取。因特殊原因在学年第一个月内申请的,可退还该学年的住宿费。
第十一条申请和办理校外住宿的程序:
1、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申请人须如实填写个人基本情况、校外住宿理由等,并附相关证明材料(①家长的身份证复印件;②家长同意该生租房住宿,且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承担租房住宿期间一切人身和财产安全责任承诺书;③房东房产证复印件;④房东同意该生租住的书面意见),经家长签字同意,导师及所在院(系)领导审核签字后,报研工办审批,并签订《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校外住宿承诺书》。
3、《审批表》由研工办和学生各执一份留存,并到财务处办理住宿费免交或退费手续。
第十二条研究生因各种情况不在学校住宿但未及时办理退宿手续或退宿手续不全者,视同在校住宿,须在开学初统一交纳住宿费。
第十三条已办理退宿手续仍在公寓住宿者,一经发现,将按一个学年追缴住宿费。
第十四条在校外住宿期间,研究生承担因校外住宿而引发的生命财产安全责任以及其他责任。
第十五条研究生校外住宿地点发生变更,应报研工办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在校外住宿的研究生要求返校住宿时,应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返校住宿申请表》,经家长签字同意,导师及所在院(系)审核签字后,报研工办审批。
第十七条凡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在规定时间内必须办理退宿手续,逾期遗留物品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十八条离校前未结清研究生公寓住宿费、水电费、家具赔偿费的研究生,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凡未经批准自行在外住宿或利用虚假材料申请校外住宿的研究生,一经查实,必须搬回宿舍住宿,并取消其申请评奖评优、困难补助等资格。
第五章延长住宿及管理
第二十条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需要延长住宿者,应于正常毕业时间前1个月填写《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延长住宿申请表》。获准继续住校的研究生必须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第二十一条凡因延长学习年限申请延长住宿的研究生,收费按当年研究生住宿标准收取。延长住宿时间最多为两年。
第二十二条已毕业研究生不得继续在校住宿,未在规定离校时间内办理退宿手续擅自离校的研究生,视同自动退宿,所有滞留宿舍内的私人物品一律按无主物品处理。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遵守学生宿舍行为规范,相关内容及违章住宿处理均参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为实现研究生档案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档案由研究生处负责接收和移交,档案馆负责档案的查阅、借出及日常管理等。
第三条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
1、高中档案:高中毕业生登记表、高考报名材料、入党入团材料、高中毕业会考材料、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2、大学档案:大学学生登记表、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成绩单、体检表、入党入团材料、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3、工作档案:职称、职级评定证书、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等。
4、研究生档案:研究生报考录取材料、研究生入学登记表、研究生毕业登记表、研究生成绩单、研究生学位审批表、体检表、就业通知书、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第四条档案的接收、整理与管理
1、研工办负责在招生工作中认真做好学生人事档案的接收,并在每年9月30日前完成档案的移交工作。
2、录取为非定向和自筹经费的研究生应在开学一个月内将档案转入湖北汽车工业学院,逾期不转者,于此产生后果自负。录取类别为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档案不予转入学校。
3、研究生在读期间因工作、就业等原因需将档案调出湖北汽车工业学院者,其录取类别将改为委托培养。
4、未按规定的时间报到入学或经审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被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其档案退回生源地。
第五条档案的查阅与借出
1、查阅研究生档案应由研究生处同意后方可查阅。
2、研究生档案一般不得外借,如必须借出使用时,需由借阅单位出具介绍信,经研究生处、档案馆批准后方可借出,借出时间不得超过5天。
3、查阅档案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摘抄或复印档案材料,确因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研究生处批准后,才能复制。
4、查阅档案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犯规定者,将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给予处罚。
第六条学生档案派遣
1、档案馆每年7月根据学生就业情况将学生档案发往用人单位。
2、毕业生应在6月中旬以前按照档案馆统一要求将档案派遣信息报送研工办汇总交到档案馆。
3、毕业研究生档案主要包括以下材料:
(1)攻读研究生以前的档案材料;
(2)研究生报考录取材料;
(3)党团材料;
(4)研究生学籍表;
(5)研究生毕业登记表;
(6)研究生学位审批表;
(7)体检表;
(8)就业通知书;
(9)奖励材料和处分材料。
第七条未尽事项按照《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档案馆工作制度》执行。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研工办、校团委的指导下的学生自治组织,为全体研究生提供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平台,代表和维护全体研究生的正当权益。
第二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会的宗旨和基本任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教育方针,引导广大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代表和维护研究生利益,全心全意为研究生服务,积极向学校反映研究生的思想状况、学习情况和各种意见。
(三)协助研工办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维护研究生工作、学习、生活的正常秩序。
(四)开展各种有利于研究生健康成长的政治、学习、科研、文娱、体育等方面的活动,增强研究生的凝聚力,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五)积极组织研究生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发挥研究生的智能优势。
(六)加强同校学生会的交流,扩大研究生在本校的影响,使研究生成为广大学生的表率。
(七)发展和加强与兄弟高校研究生会、社会进步团体等相关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展现形象,交流经验,开拓视野,促进工作。
第三条湖北汽车工业学院研究生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最高法则。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四条凡取得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籍的研究生并承认章程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二)在本会范围内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要求本会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四)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五)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与批评,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党、团组织的领导;
(二)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完成学习和科研任务,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增强体质,提高综合素质;
(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第七条本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进步,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专业特长,乐于为同学服务;
(二)未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会员。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本会由主席团、办公室及各部组成。各机构名称、职能及相关人员的权责范围、研究生会组织纪律等由研究生会主席团起草,研工办审核通过。
第十条研究生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定期召开会议,全面负责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检查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反馈同学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研究生会章程的起草和修改,筹备召开研究生全体大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