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逐梦之星奖助学金”是由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出资设立,旨在为汽车相关专业学子投身汽车工业,加盟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求学就业、创新创造提供支持,为中国汽车行业筑梦造星。为做好奖助学金评定工作,根据“逐梦之星奖助学金”使用方案,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逐梦之星奖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我校机械类、电子电器类、计算机类、新能源类、自动化类等专业全日制品学兼优在读本科生(三年级学生优先)。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逐梦之星奖助学金”评定奖学金10人,5000元/人,一次性发放;助学金10人,500元/人*月,共计发放10个月。
第四条 “逐梦之星奖助学金”的学生申请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违法行为;
3、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尊敬师长,诚实守信,向上向善向学;
4、认可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企业文化;
5、奖学金获得者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2.5以上,且无挂科;
5、助学金获得者为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城乡低保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以及属于社会孤儿、烈属、残疾人等十二类人员。因此原因申报的,学习成绩可适当放宽,不受第5条限制;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逐梦之星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学生根据本细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各班级辅导员负责组织所带班级的评审工作,提出拟获得“逐梦之星奖助学金”初审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八条 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汇总,并组织评审,确定学院获得“逐梦之星奖助学金”的学生名单,向学院师生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获得者名单并报学生工作部。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与监管
第九条 4月底前完成所有奖项的评选,并对获奖学生颁发奖金。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切实加强“逐梦之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全过程的监管,确保评审工作有序进行。同时,按规定要求做好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 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一年内发生与称号不符的事件,追回所发放的奖助学金。
有下列情况之一,将取消学生获奖助资格,并追回奖助学金全部金额:
1.政治立场不坚定,有反党、反社会主义言论或行为,参加非法组织者;
2.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受到司法和公安部门处罚者;
3.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4.因主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学业、中途退学或转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招生与就业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学校和捐赠者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