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汽车工业学院汽车工程师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分及操行分评定实施细则

2021年04月09日 10:10  点击:[]

根据《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及《湖北汽车工业学院学生操行成绩评定办法》规定,结合汽车工程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工院评选优秀学生、各类奖学金和进行组织鉴定以及推荐就业的重要依据。综合测评成绩包括操行成绩和学习成绩(含体育成绩)两个方面的内容,两项总分均为 100 分,具体计分公式如下:

综合测评分=操行成绩×30% +学习成绩×70%

学习成绩的计算办法根据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按学籍管理中规定的计算公式将平均学分绩点转换成分数。操行成绩计算方法见本实施细则下文。

第二条  综合测评及操行分评定工作程序依次为:学生自评、班级测评小组测评、学院测评领导小组测评三个部分组成。学生自评由学生个人提出。 班级测评小组由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在班主任指导下,负责测评工作,测评结果向全班同学公示。学院测评领导小组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班主任、教学秘书和部分任课教师参加,负责审查本单位学生测评工作。

第三条  综合测评及操行分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操行评定的内容由思想品德、遵纪守法、生活作风、学习态度、课外活动五个方面组成。学生平时表现的优劣事迹,班委会、团支部干部要随时记录,以便作为期末评定的依据。学期末或下学期期初各班将各项记录材料整理后将操行评定成绩交由班主任审核并在班级(专业)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班主任签字并上交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条  操行分由基础分(75 分)和奖惩分组成,以100分为满分;评分结果超过100分者,以100分计。 学生操行评定成绩等级的划分操行成绩分为四等:优,85分以上;良,75至84分;中,60至74分;差,60分以下。学生操行评定的管理学生操行成绩按学期进入学生档案。操行成绩低于 60 分的学生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操行成绩低于 75 分的学生取消各项评优资格。

第五条  操行分奖惩分评定标准如下:

一、思想品德

1、发表文章

1)在省及全国公开报刊读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加5分,文艺作品加4分。

2)在市级公开报刊读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加3分,文艺作品加2分。

3)在学校报刊读物上发表学术性论文加2分,文艺作品加1分。

4)在中青校园、湖北高校思政网、文明十堰、青春十堰等市级及以上网站发表新闻报道者,第一作者每篇加0.2分,报道以供稿单位出现学校或学院名称为准。(3分上限)

5)在学校官网、工院网站及报刊读物上发表新闻报道者,第一作者每篇加0.1分,报道以供稿单位出现学院名称为准。(3分上限)

注:一稿多投多次获奖,采取就高原则,只加一次分。

2、担任职责

(1)校学生会、社团联主席、校志联主席、全媒体中心主席(总编、记者团团长、广播站站长)加6分;副主席、秘书长、全媒体中心副主席(责编、副团长、副站长)加5分;副秘书长、部长加3分;副部长加2分;部员加1分。

(2)社团协会主席、团支部书记加5分;副主席、秘书长加3分;部长加2分。

(3)学院学生会主席团、分团委委员、学生党支部委员、志愿者分会会长加6分;部长加4分,副部长加3分,部员加2分。

(4)楼长加3分、层长加2分、寝室长加1分,导生加2分。

(5)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加3分,其他班委加1.5分。

注:①所任职务任期需满1学期方有加分资格;

②任期内有违反校纪校规等情况取消加分资格;

③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务,只取两项加分。

二、遵纪守法

1、早晚自习全勤(按照正常手续办理的请假不超过三次)的同学,学期末加2分。

2、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按时到达参与者,每人每次加0.2分。

3、早晚自习缺勤一次扣1分,迟到或早退两次算做一次缺勤。

4、周一升旗未到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扣0.5分。

5、周日晚点名未到一次扣1分;迟到早退扣0.5分。

6、参加校院及班级各项活动每缺一次扣1分。

7、在学校、学院抽查中旷课一次者扣2分。

8、补考后累计三科或三科以上不及格者扣2分。

9、该学期有违纪行为,受到院级通报批评者扣2分;校级通报批评者扣3分;受到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扣10-20分。

三、生活作风

1、获团中央“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先进个人”等国家级荣誉加15分。

2、获省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省级荣誉加10分。

3、获校级“汽院之星”、“三好学生标兵”和市级“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十星级’志愿者”、“最美文明交通志愿者”等荣誉加5分;获校级“汽院之星提名奖”、“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会干部”、“优秀学生会工作者”、“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工作者”、“优秀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优秀志愿者”、“志愿活动积极分子”、“优秀导生”、“优秀楼层长”、“优秀心理委员”(含寝室安全信息员)、“优秀招生宣传员”加3分。

4、获团中央“活力团支部”等国家级集体奖项的团支部成员每人加5分;组织申报人员每人加15分;班级其他成员(非团员)加4分。

5、获团省委“百生讲坛”等省级集体奖项的团支部成员每人加4分;组织申报人员每人加10分;班级其他成员(非团员)加3分;“优秀志愿服务项目”等集体项目成员每人加4分;组织申报人员每人加10分。。

6、获市级“五四红旗团支部”、“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等集体奖项的团支部组织申报人员每人加5分;班级其他成员加3分;“志愿服务先进集体”等集体项目组织申报人员每人加5分;项目成员每人加3分。

7、获校级“优良学风班”、“活力团支部”、“五四红旗团支部”等集体奖项的班级组织申报人员每人加3分;班级其他成员每人加2分。

8、获学院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加1分;获学院集体奖项的班级班委(部长副部长)每人加2分;集体其他成员加1分。

9、获校级“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2分;获学院“文明寝室”等荣誉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寝室设计大赛获奖,每人加1分。寝室卫生检查通报,每人每次扣0.5分;寝室违规情况,每人每次扣0.5分。

10、青年大学习方面,全部完成加1分。

四、学习态度

1、通过英语、法语四级者当学期加2分;通过英语、法语六级或法语B1级者当学期加3分。

2、获得“教师资格证书”等其他类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网可查)者当学期加2分。

3、参加由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组织的“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互联网+”等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在全国性赛事中获一二三等及优胜奖者分别加15、12、10、8分;被选送参评而未获奖者,每项加3分。

4、参加由教务处、学工部(校团委)、创新创业教育学院等组织的“挑战杯”、“数学建模竞赛”、“互联网+”等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在省级赛事中获获一二三等及优胜奖者分别加10、8、6、4分;被选送参评而未获奖者,每项加2分。

5、在校(市)级“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等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及优胜奖者分别加4、3、2、1分。被选送参评而未获奖者,每项加0.5分。

6、省级运动会各项比赛中,运动员获前三名加10分,获四至八名加4分。积极参加但未获奖者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7、市级运动会各项比赛中,运动员获前三名加5分,获四至八名加3分。积极参加但未获奖者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8、校级运动会各项比赛中,运动员获前三名加3分,获四至八名加2分。积极参加但未获奖者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9、学院体育比赛(非运动会)中,运动员获一二三名者分别加2分。积极参加学院体育比赛但未获奖者每项加1分(累计不超过2分)。

10、阳光跑全部完成,加1分,本学期阳光跑结束未完成额定次数的,缺一次扣0.2分,依次累计。

五、课外活动

1、个人参与国家级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获得国家级一二三等及优胜奖者者,分别加15、12、10、8分,参与而未获奖励者加3分;

2、个人参与省市级以上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者,分别加3分,参与而未获奖励者加1分;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获得学校、学院奖励者分别加2分,被选送者加1分,参与而未获奖者加0.5分。

3、集体项目参与省市级以上组织的社会实践,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者,个人分别加3分,参与而未获奖励者加1分;参与学校、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获得学校、学院奖励者分别加2、1.5分,被选送者加1、0.5分,参与而未获奖者加0.5分。

4、在国家级举办的创新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15、12、10、8分。

5、在省级举办的创新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加6、5、4、3分。

6、在校(市)级举办的创新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获一二三等奖加4分,被学院选送参赛而未获奖者加2分,获其他奖项者如“最佳辩手”、优胜奖等加3分。

7、在学院举办的创新实践、文化体育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中等获一二三等奖加2分,参与比赛者加0.5分,获其他奖项者如优胜奖等加1分。

第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各班自行组织的活动,其分数不计入期末操行评定中,各班将活动情况自行存档,并作为“优良学风班”、“五四红旗团支部”、“活力团支部”等的重要评选依据。其它未列出的操行分加分、扣分项目由班级提出,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认定,报学院党支部审核后实施。

第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1年4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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